廈門市德高望重的醫師、法輪功學員李建西被非法判刑5年半、罰款5萬元。
甘肅慶陽市慶城縣法輪功學員王立群因控告江澤民,被「天網」監控而遭綁架,近期被枉判12年。
廣東茂名市72歲的法輪功學員李鈞被非法判刑5年、勒索罰款1萬元。
明慧網今年11月份獲知,在中國大陸至少有95名法輪功學員遭冤判,其中包括以上的三位。
這些學員分布在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60歲以上的有39人,其中80歲至90歲的有5人。
11月份,中共勒索法輪功學員121萬元,其中法院勒索89萬2,000元,警察及社保部門共勒索31萬8,000元。
今年1月至11月,至少1,103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
中共政法委、「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仍在執行針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迫害政策。
遭政法委迫害 廈門醫師李建西被非法判刑
李建西現年54歲,是大陸已故著名老中醫李可的弟子,在醫學界有一定知名度。他修煉法輪功十幾年,不僅嚴重的胃病、關節病不藥而癒,而且開智開慧,醫學上的疑難問題很快能弄懂,使許多同行覺得神奇,不少人來找他學習交流。
他從醫三十多年,看診十萬多人次,救治了許多患者。
中共1999年開始迫害法輪功,他當年就到北京上訪,被非法拘留15天,自此每逢「敏感日」他就遭到騷擾。
2021年2月23日,新上任的廈門集美區政法委副書記呂火渠帶人到他的醫館騷擾,還派特務裝扮成病人接近他,取得其信任,暗中收集醫館信息。
2022年6月19日,廈門市集美公安警察將他、妻子及兒子全家綁架,還帶走醫館工作人員。他被非法監視居住14天後,被關進廈門第三看守所;8月10日,被非法批捕。
公安警察從醫館非法查走患者病例上的聯繫方式,打電話給他們,詢問李建西是否給他們講了法輪功真相,以收集所謂「證據」。
2023年11月23日上午,李建西被廈門市集美區法院非法影片庭審,當庭被非法判刑。
王立群被「天網」錄像頭監視 被非法拘捕判刑
王立群今年約六十一歲,是甘肅慶城縣驛馬鎮個體戶,1994年開始修煉法輪功,身心健康,做生意從不偷工減料,助人為樂,口碑很好。他連年被評為五星級個體戶,還被個體協會選為會長、工商聯副會長。
2000年,他因堅持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勞教3年,家裏的玻璃裝潢店被迫關閉,損失十幾萬元的材料。
2015年7月,王立群因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而被慶陽市「610」、公安局騷擾,被迫離家出走。他因沒有身份證只得在工地上打工,幹最累最苦的活。
慶陽市「610」把他的照片放進「天網」數據庫,只要他出現在一個錄像頭裏,通過AI人臉識別,就可以識別他的身份,查到他的行蹤。
2022年9月底,他在一家商場工作,在換衣室裏摘掉口罩,被錄像頭拍到,隨後被慶城縣國保大隊拘捕,劫持到慶城縣看守所。
2023年2月27日,他被非法庭審,檢方用《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加給他罪名。律師和他本人據理力爭反駁荒唐的罪名,使檢方啞口無言。
近期獲悉,他被慶陽市鎮原縣法院非法判刑12年。
廣東七旬老人被法院違法枉判
李鈞出生於1951年12月,廣東茂名市電白區坡心鎮人。今年2月14日晚上8點左右,他被十多個穿黑衣的國保警察闖進家綁架,並被抄走了許多法輪功書籍等私人物品。
李鈞被綁架後,他女兒多次去找警察要人。警察說如果他簽字不修煉了,就可以放他出來。李鈞拒絕簽字,當天就被非法形式拘留了。一個多月後,他被檢察院非法逮捕。隨後他被以《刑法》300條罪名構陷到法院。
8月22日上午,李鈞被非法庭審。律師問公訴人,國保警察沒有法律依據,闖入私宅,抓人、抄家、立案、刑事拘留,都在同一天發生。「這不好笑嗎?這是違法犯罪。」公訴人無言以對。
11月8日,李鈞被非法庭審宣判。他戴著腳鐐手銬被帶進入法庭。律師要求法官給李鈞解除戒具,法官讓法警把他的手銬解開。律師要求把腳鐐也解開,「不解開,就不要開庭。」僵持十幾分鐘後,腳鐐被解下來了。
法官非法宣判,對李鈞判刑5年。律師要求會見一下李鈞,被拒。律師不得已趕到看守所去見李鈞,讓他在上訴狀和二審委託書上簽字。
中共以《刑法》300條違法判刑
在非法庭審中,王立群否認強加給他的《刑法》第300條罪名。他說:「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權利,我作為一個農民,我沒有做破壞法律實施的事情,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能力。」
二十多年來,中共法院普遍使用這一所謂罪名給法輪功學員定罪。2022年11月16日,美國國會-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發布《2022年中國人權與法治報告》時,呼籲中共「廢除《中國刑法》第300條」。
中國旅美人權律師吳紹平曾向大紀元表示,《中國刑法》第300條本身就與中共所說的宗教信仰自由相衝突,這個條款具有「違憲」性。它把人約束、管控起來,以「剝奪他們宗教信仰的最基本人權」。
他還說,他在國內代理過法輪功案件,這是一個和平、理性的,堅守信仰的群體。中共給這個群體貼上邪教標籤,是「欲加之罪」。#
(案例源於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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