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說明:本文係與王素彎小姐合撰,最初在2000年人口學會年會中發表,之後投稿《人口學刊》,經兩位匿名評審指正修改後刊於2001年6月號。本文將迄至千禧年在台外勞的趨勢及外勞政策作檢討、評估。
一、前言
不可否認的,依當前全球通用的經濟發展指標,諸如經濟增長率、通貨膨脹率、失業率,以及所得分配等等來觀察比較,由1950年代迄千禧年2000年為止,台灣經濟享有「經濟奇蹟」之稱是實至名歸的。不過,在享有經濟奇蹟的同時,台灣所支付的龐大成本也不可忽視,在「綠色國民所得」、「永續發展」等理念與實際逐漸為世人重視的此刻,也已引發國人的反省,若再擴大至人文精神層面,課題當然更多。然而縱然只侷限在一般人所謂的「經濟」面,「外籍勞工」(簡稱外勞)這項由於經濟快速發展所自然出現的課題,也早在台灣掀起陣陣波濤,因為外勞就是「勞力短缺」下的「必然」結果,而勞力短缺正是經濟發展的結果呢!
自1980年代中期開始,台灣的勞動需求快速增加、勞動成本上升,而原本最為充沛的勞動力也相對地反轉為不足,「勞力短缺」的聲音逐漸拉高分貝。同時,廠商外移、失業率下降、陌生面孔出現在台灣的頻率也日漸升高。在此事實下,探討勞力短缺的文獻紛紛出現,而業者呼籲引進外勞的聲勢也一波接一波,同時,對引進外勞的後遺症之疑慮也此起彼落地湧現。經過一段時日的討論之後,終於確定台灣在1986年即已走向「全面性勞力短缺」局面,其中以基層勞力短缺最為凸顯。[1]
我們知道,為因應勞力短缺,最直接的對策不外乎增加勞動供給,或減少勞動需求,或者兩種方式同時進行。在增加勞動供給方面,人口的增加不太可能且緩不濟急,於是鼓勵婦女走入市場及促進中高齡再就業以提升勞動參與率,以及引進外籍勞工乃成主軸;在減少勞動需求,正確的說應是勞動需求增速減緩方面,對外投資和高資本與高技術密集度的所謂「技術升級」生產方式最受青睞。
1985年之後對外投資的急增,已明顯地證實此種減緩勞動需求的因應方式已被自動採用,其主動權在於廠商生產方式的改變或變更生產地點,政府所能介入的空間相對較少。在增加勞動供給方面,雖然政府曾以各種獎勵措施來刺激,但由國內勞動參與率的數據並無明顯變化,已可得知成效不彰,於是外勞的來到乃不可避免。在台灣,外勞是否合法進入及引進方式,以及數量應如何訂定等則完全決定於政府政策。
起先反對引進的聲浪較高,而政府有關部門官員也多表示反對,但因拗不過勞力短缺的事實,以及業界要求引進外勞的聲浪不斷升高,政府於是自1989年10月起開放引進,從此外勞的問題以及外勞政策,乃成為國內勞動議題的焦點。外勞引進所引發的問題,除了與國內失業問題和勞動報酬糾葛的純經濟課題之外,非經濟問題如治安、環境污染等更受關切。這些問題都與外勞政策密切相關。
雖然1990年代末勞力短缺現象稍緩,但除非我們不再追求經濟增長,否則外勞還是一個避不開的大課題,何況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在望,外勞政策是否變動及其對國內就業市場將有何種程度的衝擊,並會衍生何種課題更值得國人關切。因此,實有必要對外勞在台灣作一較完整的觀察。
我們首先擬以實際數據呈現外勞在台灣的現況,接著再對外勞引進作理論上的探索,之後簡述政府的外勞政策並作檢討及提出建議,最後再就分析結果作展望。[2]
二、台灣外籍勞工的引進概況
早在1980年代中期,國內廠商就已僱用外勞,由於當時政府並未正式開放引進,因而屬於非法,直到1989年10月28日才採用政府完全主導的「限業限量」政策,並核准第一批合法外勞進入14項重大公共工程建設; 1991年又開放紡織、營造、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製品業、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等與國內產業發展較密切的六行業、15項工作得申請引進外勞。幾乎同時,外籍船員以及其他行業所需的外籍勞工也陸續開放,但都在「總量」管制下進行。而家庭及養護機構的幫傭、監護工,也自1992年起開放引進,不過並沒有數量限制,僅有申請資格限制。
(一)外勞人數結構分析
就國內引進的「合法」外勞人數來看,根據勞委會的統計,如表1所示,1991年底有效核准的引進人數僅有4,060人,而在台人數更只有2,999人。隨著開放行業的增加,迄2000年底,有效核准人數已達414,601人,而在台人數也達到326,515人。
表1 外籍勞工概況
進一步就年增率來看,1992年、1993年不管在有效核准引進人數或在台人數皆增加數倍,至94年之後,增加率始有逐漸緩和的趨勢,迄97年,外勞在台人數的增加率降為5%,近年來也都維持在10%以下的增長率,不過2000年卻突增為10.7%。外勞在台人數或核准引進人數的變化趨勢,除了可能代表台灣地區勞力短缺程度的輕重之外,有時也受政策的調整而有總量管制的鬆與緊。
依業別來看,如表2所示,迄2000年底外籍勞工在台人數最多的行業依序為:製造業(181,998人,佔55.74%)、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外籍監護工及幫傭)(106,331人,佔32.57%)、營造業(37,001人,佔11.33%)。而在台人數最少的行業為外籍船員(1,185人,只佔0.36%)。
表2 2000年底外勞概況—按行業
除了外籍幫傭及監護工之外,外籍勞工所從事的工作內容,主要以營建及製造性工作為主,所以較屬於體力勞動工的性質,也就是所謂的3K行業的工作。對於工作性質與此類似的勞工,自然會有較大的影響。在製造業中引進外勞最多的行業分別是:電力及電子機械業、紡織業及金屬製品業,三業外勞人數達104,179人。
若以外勞國別來看,如表3所示,至2000年底,在台外勞以來自泰國最多,泰籍外勞在台人數在1996年時曾達141,230人,但1997年時人數減少近萬人,不過,到2000年12月,泰籍外勞人數仍達142,665人(佔43.69%)。菲律賓籍外勞人數居次,在1999年之前菲勞人數都呈穩定增加,迄1998年底也達114,255人,但由於各種政治因素的介入,自1999年10月份起人數遞減,至2000年底,菲律賓籍外勞人數下降為98,161人(佔30.06%)。至於印尼外勞在台人數,則自1997年之後幾呈倍數成長,迄2000年12月達77,830人(佔23.84%)。來自馬來西亞的外勞人數最少,而且呈逐年大量遞減,迄2000年12月僅剩113人(佔0.03%)在台。越南是新開放的來源國,不過成長相當快,1999年底在台人數為131人,2000年已達7,746人。
就在台最多的兩國外勞而言,泰國外勞主要服務於製造業兩年期滿重新申請的行業,包括73行業、陶瓷等6行業及3K行業等,其次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重大投資案的製造業;而菲律賓外勞則以從事外籍監護的工作最多,其次為重大投資案的製造業,再次為製造業兩年期滿重新申請的行業。
表3 外勞在台人數—按國籍別
外籍勞工來台之後,可能由於工作環境不合適或其他個人因素,經常有潛逃的情況發生。如表4所示,雖然潛逃率一般都在5%以下(1995年曾達6.04%),但自1994年至2000年,潛逃人數累計已超過4萬人,其中以泰國外勞最多,達22,383人。近兩年泰、菲兩國籍外勞潛逃率漸有下降,但馬來西亞外勞的潛逃率反而高達12.36%,主要因為其在台人數相當少。而印尼籍外勞潛逃率一直維持在2%以上,在1999年還成為潛逃率最高的外勞來源。由於潛逃的外勞仍在台灣地區活動,這些潛逃的外勞形成另一個新的地下經濟族群,他們也較容易引起最被詬病的治安等所謂的社會問題。
表4 外勞潛逃概況
(二)外勞的勞動條件
我們再就勞動條件來看,外勞雖按基本工資僱用,但是外勞的加班意願高,配合度較本勞好,因此通常在涵蓋加班費之後,與本勞的薪資差距逐漸縮小。如表5所示,以1993年8月與1998年8月製造業的薪資來看,本勞平均薪資分別為19,711元與21,864元,而外勞的平均薪資則為17,603元與21,193元,各為本勞的89.31%和96.93%,其中加班費(即扣掉基本工資之後的數額)佔外勞薪資的比重約為17%至25%之間。但到2000年8月,外勞平均薪資雖然仍維持在21,000元左右,不過,本勞的平均薪資已提高約2,500元,達24,237元,使得1998年外勞與本勞薪資已在伯仲之間的差距,又再度擴大達3,154元,而營造業的薪資差距更達8,038元,外勞薪資僅為本勞薪資的七成左右。
表5 外勞薪資與本勞薪資比較
就工時的差異來看,外籍勞工的每月工作時數較本地勞工長,最大的差別仍是在於加班工時的部份。若與1993年比較,如表6所示,1998年除製造業的加班工時外,外勞的平均工時、正常工時以及加班工時都呈現增加,而本勞的平均工時及正常工時都縮短,僅加班工時略有增加。到2000年,製造業外勞的工時,不管正常工時或加班工時都較1998年提高,而營造業外勞的工時則大幅降低,可能與國內營建業不景氣有關。相對地,本勞則不管在製造業或營造業的工時都較1998年略有增加,但是與外勞工時相較,則兩者差距可達每月43小時以上。
由於外勞的工資係按基本工資計算,雖然近兩年基本工資並未大幅調整,但外勞的每人時工資卻大幅調升,如製造業由1998年的87.6元增加為2000年的104.5元,營造業則由1998年的83.2元上升為2000年的103.2元。製造業外勞每人時薪資相對於本勞的比重,也由1993年的63.6上升為1998年的81.2%,再上升為2000年的89.6%,而營造業則由1993年的85.1%下降為1998年的65.8%,到2000年再略升為70.8%。
表6 外勞工時與本勞工時比較
綜合以上簡單數據,大致得知在台外勞的人數由1991年的2,999人直線增加到2000年的326,515人,年增率最高還曾達512%(1993年);行業別則以製造業最多,其中又以電力及電子機械業、紡織業、金屬製品業使用最多外勞;國別則以來自泰國外勞為主,潛逃人數也以泰勞最多。至於外勞的平均薪資雖較本勞為低,但工時卻較長,尤其是營造業每人時平均薪資相對於本勞也越來越便宜。
上述這些數據係反應受政府政策制約下合法外勞的情況,由而有必要了解政策的內容。不過,由於政策的形成係依觀念和理論而來,因而應先探究有關的外勞引進理論。
三、外籍勞工的經濟理論分析與爭議
關於外勞引進的利弊得失,探討的理論性文獻不少,大致可歸納成以下幾個層面,茲作扼要簡述:[1]
(一)外勞與本國勞工的替代性、互補性及其福利效果
假設全國勞動是同質的,且資本(人力與非人力資本)固定不變,工作機會不變。在此簡化的條件下,容許一個外籍勞工在本國就業,就佔了一個工作機會,因而也取代一名本地的就業者。不過,僱用與本地工人同一技術的外勞,到底取代了多少國內就業,亦應視國內勞動供給彈性而定,通常並非百分之百。而且,如果能夠透過有效的稅收與補貼方式,則本國僱主與工人的福利都能獲得提升,在此情況下禁止外勞進入,將是一種「無經濟效率」的做法。
如果勞工仍然是同質,但有些工作本地找不到適當的技術人員或本地人不屑為之,則由外勞來做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如果國內經濟社會有兩種不同的勞動,一為非技術工,一為技術工。在短期資本不變的假設下,輸入某一種勞工,將會取代同種類的國內勞工,對另一種勞工亦將產生連帶作用,其方向視兩種勞動是互補性或替代性而定。如果兩者為互補,則外勞增加,反有提高國內不同種類勞動需求的效果,則該類勞工的工資與就業量都會增加;反之,如果兩者為替代性,則效果正好相反。
(二)資本與技術之變動效果
外籍勞工不但對國內各級勞工會有不同的替代或互補效果,對資本與技術的變動亦可能有長遠的影響。就物質資本而言,當國內「非技術工」數量相對稀少、工資相對提高時,企業主將被迫多投資於機器設備,進而改變產業結構,逐漸走向高技術生產方式,達到技術升級。但企業家也可能採取「不投資」,因為缺乏與之配合的人力要素。
決定多投資(包括在同一技術水準下多用資本以替代缺乏的勞工、或提升技術的投資以利用相對較不匱乏的技術工),或不在國內投資(到國外投資以利用他們充裕的人力),主要決定於產品的競爭力,亦即獲利能力。當國內企業決定從國外進口勞工時,表示這些行為是他們的利之所在。此時禁止引進外籍勞工,最可能的反應是到國外投資。
如果企業界是在「引進外勞」與「對外投資」之間作選擇,則引進外勞對國內的其他類勞動者比較具有「互補作用」;因為對外投資是對外輸出「勞動需求」,引進外勞則至少在本國增加了管理階層的就業機會。當非技術勞力不足而國內資金相對充沛時,引進外籍非技術工,以留住國內資金並誘導其轉化為資本,提供本國技術人員就業機會,也是另一個經濟發展階段的良策!
總之,引進外勞與否及資本家是否會更新設備,並無定論,但外勞使非技術工的工資相對壓低,拉大了工資差距,將更有助於國內的人力資本投資,因為國內人力資本投資之報酬率(相對)提高了。換言之,外籍勞工對本國工資結構的影響,不但有利於短期物質資本投資,對長期人力資本形成也是有幫助的。
(三)經濟公平
在外勞替代本地非技術工的情況下,本地非技術工之所得將面臨下降的威脅;另一方面,僱主(一般是較高收入者)從僱用外籍勞工中獲取較前為多的利潤,其結果是使所得分配更趨偏頗不均。
不過,由於外勞使社會福利淨增加,政府可以對外勞的僱用者課稅,將稅款用作低技術工人的職業訓練。如此不但可免於所得差距擴大,並可轉化為積極的人力資本投資,而僱主之僱用外勞仍然有利可圖。
(四)外部效果與非經濟因素
外籍非技術勞工與國外資金除了在所得(重)分配上,有截然不同的效果,必須依賴政府租稅政策矯正以外,另一個不同的效果也是因為這種「人」與「物」間的差別所致。因為勞動者必須住在當地,使用當地的公共設備,享受各種可能的福利措施,對當地經濟算是一種外部成本。另外,勞動比資本不具流動性,甚至有羈留不歸的結果,這也可能帶來非經濟效果。
就使用公共設備而言,由於近似共用財(例如國防)具有邊際成本相對微小的特性,外籍勞工免費使用,並無外部成本;如果他們依法納稅,更是創造了外部利益。但當共用財消費人數飽和,則有擁擠成本;此時外勞加入使用,將減少共同使用的當地消費者之效用,產生外部成本。由此可知,外勞使用共用財是否有外部效果?以及如果有外部效果,又是何種外部效果?決定於人口密度以及外勞是否納稅。人口密度愈低,外勞納稅愈普遍,則外部利益愈大、外部成本愈少。
其實外勞可能產生的成本,最主要在於是否享受「社會福利」,如社會保險支出、教育補貼等。由於台灣目前並無大量社會福利支出,加上外勞大多年輕力壯,既不享受國民義務教育,也絕少醫療保險的需求,因此在「純粹」是外籍勞工的情況下,外部成本的考慮似可從略。
所謂純粹的外籍勞工,是指在本地工作數年後就衣錦還鄉的外籍短期勞動者。不過,一個人在一地住久了,不免生出感情,於是羈留不歸的情形就可能產生。外籍勞工變質後,就可能產生類似美國的移民(合法、非法)與歐洲的外來勞工等經濟與非經濟問題,諸如文化調適、種族衝突與下一代之教育、老年人之扶養等等問題。當然,移民也提供民族融和與外來文化交流的機會,不過這種成敗較難把握。
(五)引進外勞的爭議
就是由於連理論也無法明確斷定引進外勞絕對有利,何況諸多假設也無絕對把握成立,因而在1980年代末期,國內的輿論、官方與學者,絕大多數反對外勞引進,反對的理由舉其犖犖大者有:
1.外勞進來之後,將會取代國內勞動者的就業機會,而致國內失業率的提高;
2.廉價勞工會使國內產業升級受阻,因夕陽工業可因此得以苟延殘喘;
3.非技術工的外勞打擊國內非技術工的工資,將使所得分配惡化;
4.外勞所引起的外部成本,包括社會階級的對立,和諧關係的破壞與犯罪率的提高,其影響將是重大且深遠,必須由全民共同承擔;
5.外勞湧入,將使原本人口密度已高的台灣,更加擁擠,此將引起公共投資建設之增加與擁擠成本之發生;
6.廉價勞力加強外銷品的競爭力,使外匯累積進一步增加,終必導致國際上對台幣升值的更大壓力;
7.如果僱主給予外勞較低待遇,是對外勞的剝削與歧視,有違外勞的基本人權;如果允許外勞組織工會,則會破壞勞資和諧的關係。
其實,這些理由在上述理論分析中已指了出來,而且有些經濟學家也曾極力就引進外勞的利益予以剖析,並對上述弊端一一化解,也提供合乎市場機能的引進方法,但終難抵擋反對引進輿論的力量,於是自1986年勞力短缺現象顯著至1989年底,足足三年呈現一段政策空窗期,讓外勞在「無法可循」下出現在台灣。迄1989年底,政府才明確就公共工程核准外勞的來到。雖然已由政府主導引進,但直至1992年《就業服務法》通過實施,才進入「合法引進」外勞的時期,而引進方式就是掌握在政府手上的「管制」政策。
四、台灣外勞引進政策的基本原則
在抵擋不住外勞來台的各種壓力之下,政府終於在1989年做出引進的決策,「限量限業」且由勞委會完全主導是特色,而政府對引進外籍勞工的基本原則有六:
(一)保護國人的就業權
外籍勞工引進對國內勞工而言,應是補充性,而非替代性。所以,僱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前,必須先依國內的合理勞動條件,透過政府設立的就業服務機構和報紙刊登求才廣告的方式,公開招募勞工。無法募足時,始能提出申請,以保證國人就業權益。
(二)防範外籍勞工成為變相移民
根據外國經驗,外籍勞工如未予妥善管理,可能成為變相移民。因此在法令上限制外籍勞工在我國受僱有期間限制,目前的期限為三年,且工作期滿必須返國,並不得再受僱來華工作。同時,對外籍勞工在我國受聘僱期間的結婚、生育,也予以限制。
(三)避免外籍勞工造成社會問題
為防範外籍勞工引進可能造成社會問題,規定凡外籍勞工須經其本國政府當局證明其行為良好,且必須檢具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的當地醫院體檢合格的證明,始準其來台工作。而外籍勞工入境後,必須由接受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檢查合格後,始可居留工作,並須向警察機關辦理居留證。聘僱外籍勞工之僱主應提出生活管理計劃報備,也應負責掌握所僱外籍勞工的行蹤,並繳交保證金。
(四)不得妨礙我國產業升級
一方面對外籍勞工的開放,採限業限量,一方面輔導產業升級,避免使外籍勞工的引進,阻礙或延緩國內產業升級的腳步。
(五)限制外籍勞工輸出國家
目前政府同意我國僱主引進外籍勞工國家為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印尼及越南等五個國家。
(六)非法外籍勞工不予就地合法化
對於非法外籍勞工積極取締,並不予以就地合法化,以維持法律的尊嚴與公平性,及避免因就地合法化鼓勵更多的非法外勞。
五、外勞政策的影響、評估及檢討
迄2000年為止,台灣合法引進外勞已有十一年歷史,是否達成政策要求,也有一些實證出現。我們針對外勞對國內就業、產業升級、外勞基本人權、外勞對社會的影響,以及外勞的中介模式等,將有關的實證結果歸納整理如下:
(一)外勞引進對國內就業與產業升級的影響
外勞政策雖然採限業限量、非法外勞不得就地合法,但外勞對國內勞工就業機會仍有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原住民失業與外勞引進應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根據立委高揚昇的資料,自從外勞引進之後,原住民平均每月工作時數由25日縮減為12日左右,不過仍然缺乏嚴謹的研究數據,而且原住民高失業率尚有其他內外在因素,所以全歸咎於外勞引進也有失公允。單驥(1996)利用translog型態的成本函數,並引進外籍勞工薪資的平均加權與本國體力工薪資比例(MINT)的變數,以推估外勞與國內各生產要素(包括資本)之間的Allen偏替代性,發現外勞與本國各類勞動間存在著相當穩定的替代關係。藍科正(2000)以畢式曲線來觀察外勞引進與失業的關係,發現自1994年以來,外勞引進未減少缺工,卻有促進失業的效果,因此引進大量外勞,已從補充性人力轉為替代性人力。
而徐美、陳明郎、吳孟道(1997)以1992年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1991年的受僱員工動向調查資料檔,以及1991年的工商普查資料,來研究外籍勞工與各類勞動間的替代或互補關係,結果發現外籍勞工與國內各類勞工間有替代的關係,也有互補性的關係。此一替代互補關係並存的結論,隱含外籍勞工的引進,並不會惡化國內各類勞工的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甚至可能會出現改善的情況。所以外籍勞工引進對國內本地勞工的就業影響並無確定方向,應視國內同級勞動的供給彈性而定。
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間的替代與互補,除了以供給彈性來看之外,也應該視長期或短期效果而定。一般而言,替代與互補應是並存,其效果及持續時間的長短,端視勞動市場的條件和限制而定。如果受影響的本地勞工,不因個人年齡或能力的關係而可以順利轉業或轉行時,那麼被外籍勞工替代可能只是暫時性的,長期而言仍有互補作用;但若有些人無法順利轉業,則替代便成為長期性效果。若外勞引進有助於本地勞工順利轉業或轉行的市場和制度發揮功能,則外勞對本勞仍具有互補作用。
單驥(1996)指出,由於外勞與資本間也具有替代關係,因此引進外勞將會減緩國內各廠商對自動化及機械設備的投資,進而對國內產業升級造成不利的影響。由於國內外勞政策採用限業限量原則,所以並非所有產業皆可引進外勞,而且目前由於國內失業率有升高的趨勢,外勞配額已逐漸緊縮,對於外勞與資本間若因替代關係而減緩廠商對機械設備的投資,則外勞將延緩國內的產業升級。不過,如果外勞政策不採用「凡是僱用外勞,必可永遠僱用」的政策,則廠商仍須為外勞名額被取消而作準備,因此仍須從事設備投資,則外勞對產業升級的不利影響將可降到最低。
(二)外勞基本人權與GATS規範
當年台灣曾發生數次大規模的外勞衝突事件,引發社會對外勞問題的重視,其實除了外勞互鬥背後隱含的管理瑕疵之外,外勞的人權問題一直是台灣外勞政策尚無合理解決辦法的缺陷所在,如僱主可能片面更改原先談好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工作地點與勞動福利,或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休假權或加班費未給、安全防護措施未落實、籌組工會等。
一般國人對於外勞的形象以負面居多,每當台灣失業率升高時,外勞即成為眾矢之的,我們優勢民族的自負常在與外勞的互動中有意無意的表現出來,外勞的引進並未讓我們擴大人文視野,培養謙虛的地球村觀念。
當時的台灣仍然不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國,仍有藉口不遵守WTO的規範,一旦加入WTO後,則必須附帶遵守其有關勞動僱用規範的內容,進一步也將影響勞動市場,其中尤以「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對台灣外勞政策的影響最大。在WTO的「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之下,每一會員體對於GATS的任何條文,應立即且無條件的給予其他任何會員體的服務業及服務提供者,不低於其所給予其他任何會員體之類似服務業及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最惠國待遇),同時各會員體對於有關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法規措施,應給予其它任何會員體的服務業及服務提供者,不低於其所給予本國類似服務業及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國民待遇)。
如果WTO將GATS所規範的自然人定義為藍領勞工,則在「最惠國待遇」的原則之下,台灣未來將不能再對外勞來源國設限,則外勞人數將可能增加,並進一步損及國內勞工的就業機會。而在「國民待遇」原則之下,也不得限制外勞籌組工會,同時對於法定勞工福利的給予,也不能隨意採取差別待遇,而必須比照國內勞工的僱用成本,如此可能降低對外勞的需求,或可減緩對國內勞工的不利衝擊。
在加入WTO之後,自然人的移動勢必更為頻繁,其中有關外勞政策的調整及其與國人就業機會的互動關係,應是在通盤考慮因應加入WTO的策略之下,所應格外重視的一環。
(三)外勞中介模式檢討
面臨國際情勢的變動,以及國內環境和經濟發展、產業結構的變遷,當時的外勞政策勢必作調整。在自由化、國際化壓力下,政府角色的淡化恐怕是首要之務,其退居監督、協調者角色,讓市場機能多所發揮,將權責放回民間是必走之路。其中,中介外勞模式的檢討改進有必要列為首務,如何在市場機能的運作下,建立一套最適制度,使得參與者(包括外勞﹑中介﹑廠商)均不會背離該制度,致資源使用效率達到極大,而且免於產生龐大外部成本是重要課題。[2]
台灣當時的外勞引進模式是在限業、限量的外勞配額下,外勞可由僱主自行引進或透過外勞中介公司為之。若是後者則外勞的引進自然形成兩層代理關係(principal-agent):政府—中介、外勞—國外中介—本國中介—僱主。雖然國外中介的蒐尋行為所引發的福利效果可能外溢至我國,但可暫不考慮,故後者可簡化成本國中介—僱主的關係。雖然《就業服務法》中規定僱主可自行引進外勞或透過中介公司辦理,但僱主對於外勞勞動市場的涉入程度往往不如中介公司高,以致蒐尋技術較中介公司差,或是沒有投入太多的人力資本,因而自行引進的成本也就高於由中介公司代辦外勞引進的成本。因此,僱主大多透過中介公司代為引進外勞,而自行引進者也或多或少與中介公司存在著合作的關係。然而,僱主委託中介公司尋找外勞,其中對於中介公司是否有欺騙、怠惰等行為存在著監視成本,亦即僱主對中介公司存在資訊不對稱,此為僱主引進外勞的交易成本之一。
此外,由於政府對人力中介公司進行多方管制,例如中介商的設立許可、中介費的價格管制及中介師執照等,因此,政府與中介公司之間就形成另一層代理關係。政府對於中介是否有欺騙、怠惰等行為也存在監視成本;而中介對於政府如何分配外勞配額則存在不確定性,亦即代理雙方同時存在資訊不對稱。因此,任何中介制度的設計應包括所有因「競租」而引發的任何誘因[3],例如:外勞中介公司為享厚利,並使其業務不斷成長,可能會不斷地使用各種手段,促使政府增加外勞的配額;或是僱主漫天叫價﹑謊報高額的外勞需求。除此之外,一旦有「特權」介入中介業,整個外勞引進問題則轉往另外一個方向發展。因為特權介入使得某中介業者的身份得以確認,在政府—中介的代理關係上,雙方的蒐尋成本降低,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得以紓解,因此雙方的交易成本降低,此乃「官商勾結」之所以存在的道理。但此舉卻嚴重破壞市場機能,因為無「特權」背景的中介業者不僅無法經由市場交易取得外勞的配額,更迫使中介業者不得不採取其他手段,例如關說﹑賄賂等,因此,整體外勞中介的交易成本不減反增。由於政府在本質上與其他經濟組織存在很大的差異,其中包括取得資訊的限制及權利、取得資訊的誘因,均足以影響其與外勞中介之代理關係,進一步亦影響勞動供需雙方(即外勞—中介—僱主)之訊息結構及交易成本。因此,如何選擇合適的外勞中介模式乃為引進外勞的重要一環。
經由鄭凱方、林嘉慧、吳惠林(1998)的研究結果,發現外勞中介模式的問題根源在於外勞的限價、限量管制及管理責任制度的設計。雖然目前引進的模式有直接聘雇、僱主自行引進、透過國內中介公司引進等三種不同管道,但就外勞管理層面上可一般化成僱主責任制與中介責任制。針對目前引進模式產生的問題,他們建議:(1)取消以基本工資聘雇外勞的規定,以消弭大部份的經濟租;(2)考慮取消中介師的證照制度或是增加中介師執照取得的彈性;(3)取消中介費價格管制,因為管制發揮不了作用,徒增業者作帳成本,更無須對國內中介有預設立場,此舉反而降低外勞管理市場的競爭;(4)可考慮採中介責任制的外勞管理制度;(5)簡化外勞申請手續及加強查緝非法外勞,事實上如果外勞的管理做得好,非法外勞自然會降低。
(四)外勞政策的改進
基本上,我們認同他們的論點,而且進一步強調:上文引述的「實證文獻」之實證結果,其實無法得到真相,因為根本就不可能實證。問題的關鍵在於政府的管制,而有管制就有弊端,尤其當前呈現的一些社會問題更是管制所引發的。根本之道還在政府只應掌握大原則,譬如決定引進數量,而後將權責交由民間依市場機能來運作,由政府居於監督地位,如此即可讓外勞的利發揮、弊減少,上引的中介模式之改進就是一個例子。
總之,外勞之所以出現,緣起於勞力短缺,而勞力短缺則是經濟快速發展的結果,因此,除非不認同經濟發展,否則外勞的引進都是阻擋不了的,基於「與其防堵不如疏導」的原則,外勞政策的重點就在「如何引進」和「有效管理」。經由國外的經驗和國內的引進經驗,以及上引文獻的探討,我們認為首先應以WTO的有關規定為最高準則,其次則是尊重市場機能,將管制降到最低程度。準此,當前所用的限量限業只能保留「限量」,而此限量指的是來年的「估計總量」,而後將此數量在市場上由中介公司競標,所以政府不介入價格的制定,至於中介公司如何將標得額度與民間需求者互動,那是屬於市場業務,無須政府干預,政府只需扮演監督中介公司的角色,而將外勞管理責任全部委由中介公司負責,至於政府如何監督,除了必須訂定明確規則外,並須嚴予執行。此外,到底要從何國引進外勞,那也是中介和需求者的事,亦即也交由市場去決定,政府不再主導,如此也可免除政治考慮所衍生的弊端。[4]
六、結論
1980年代國內勞力短缺致許多產業出走,因而引進外勞是使台灣的產業競爭力得以維持的方式之一。而外勞的出現可說是經濟增長致勞力短缺下之產物,基本上應是好現象,但外勞若管理不善卻可能引發龐大社會成本。因此,是否應開放外勞,以及數量多少、如何開放,乃成爭議課題,在台灣也不例外。自1989年合法引進非技術外勞2000年,外勞在台人數已達32萬人,其中以製造業僱用外勞居多,雖然來自泰國外勞佔多數,不過潛逃人數也最多。由於平均薪資較本勞為低,而且工時多出50小時以上,使得僱用外勞相對便宜,也難免影響到本勞爭取工作機會。
理論上外勞的引進可能與本勞產生替代或互補效果,也可能與資本或技術產生互動,而且也會衍生出不良外部效果,這些都無肯定的結論。不過,只要我們仍舊持續追求經濟增長,外勞的引進就避免不了,只能在「合法」和「非法」兩者間作選擇,而且還可能隨著經濟不斷成長,由非技術外勞進到技術外勞。在台灣,起初採禁止方式,終究還是開放引進。在制訂外勞政策時,雖都考慮到各種可能性,期望能保障國人就業權、不妨礙產業升級、避免產生社會問題等。
然而,即使在「限業限量」、「總量管制」及各種引進原則下,許多文獻實證國內外勞引進對就業、產業升級等效果仍然未獲一致的答案,因此,無法有具體的證據拒絕引進外勞。雖然在失業率高的時期,外勞便成為被指責的焦點,但他們對台灣經濟應有貢獻在,而且外勞引進也勢所難免,因而只能在引進方式上著墨,俾減低引進外勞所帶來的弊端,除了將外勞當同胞看待外,政府充其量只在「總量管制」和監督上扮演要角,其餘交給民間,因而必須改革外勞限價和管理責任制度的設計,尤其中介模式的改進是首務。
最後,值得提醒的是台灣加入WTO之後,對於外勞的聘僱也將受GATS的規範,國內的外勞政策也必須有所調整,應以WTO的有關規定為最高原則,而未來外勞將不再是廉價勞工,或許此對外勞的需求將可逐步降低,外勞政策或許成為備而不用的工具呢!
參考文獻
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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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部份
1.Becker, Gary S. (1987) Why Not Let Immigrants Pay for Speedy Entry?, Business Week, March 2.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註釋
[1] 詳細的剖析請參見吳惠林、張清溪(1989)。
[2] 在外勞問題的爭議上,尤其在社會問題上,關鍵點在「管理」,若能作妥善管理,當前所討論的社會問題或可消弭,而管理課題的關鍵則在外勞引進模式。
[3] 有關「經濟租」因管制而生,參見鄭凱方、林嘉慧、吳惠林(1998)。
[4] 這樣子的外勞引進政策其實脫胎於本文作者之一在1989年和張清溪教授合撰的《台灣的勞力短缺與外籍勞工問題》一書,更原始的構想則源於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G.S. Becker)在1987年3月2日於美國《商業周刊》(Business Week)對「移民配額」如何分配的主張。這種基於市場機能充份運作的政策,在當年提出時受到國內各界的質疑,可是十多年來的演變,政府政策卻也逐漸朝此方向修正,本文在此只再將該理念重提,且進一步較明確地指出可行之道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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