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名前銀行經理承認在元朗寓所內,非法管有一柄手槍及390顆子彈,2022年被高等法院判囚8年。被告不服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至4年8個月,法庭准被告即時獲釋。

案中上訴人陳立明(40歲),前銀行強積金經理。上訴人早前承認於2020年6月9日在洪水橋石埗村富祐居的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柄設計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以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在高等法院被法官李素蘭判囚8年。他其後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及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審理此上訴案。上訴庭在判辭中指出,上訴人過去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他管有的一柄手槍未有使用過,涉案子彈放在原有包裝內,上述2件物件全被收藏在夾萬,夾萬必須要鎖匙才能開啟,亦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會攜帶槍械到公眾地方。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最高可判囚14年,而此案的量刑起點則為12年。

上訴庭續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額外購買槍械組件,作組裝成另一柄槍使用,而上訴人熱愛裝嵌手槍,難以指出他輸入槍械組件構成加刑因素。考慮到本案程度不屬非常嚴重,法官李素蘭或未恰當審視此案細節,就定12年為量刑起點;而上訴庭則認為量刑起點理應7年或以下,加上上訴人認罪,故減刑至4年8個月,且上訴人獲准即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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