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香港街頭演唱《願榮光歸香港》被拘捕的街頭歌手馬賦馳(Oliver Ma),日前在澳門街頭演唱時,遭司警帶走,被扣留13小時後被驅逐出境,並禁止入境澳門一年。馬賦馳表示當時感到「生命受到威脅」,並形容為「最去人性化的一次」的一次拘查。

街頭歌手馬賦馳昨日(10日)在Facebook發文,指本月3日與家人同遊澳門,午餐後他就在大三巴一帶演唱,他唱完第一首歌,司警到場著他停止,並將他及家人帶到警署,要求他們簽署一系列文件,稱是只是「紀錄」,並強調「這裏是澳門」。至下午2時馬賦馳及家人獲放行,但隨即又召回馬賦馳繼續扣查,司警起初表示要罰款 600 澳元,但突然又要他解鎖電話,並將送他轉送去另一警署。

馬賦馳指曾要求聯絡律師,司警當時說「可以」,並問「律師是否在澳門?」,但當馬賦馳回答律師不在澳門時,對方態度突變並拍枱指「這是澳門」。馬賦馳形容,當時他感到有生命危險,令他覺得「須配合並回答對方所有問題,否則可能會被打、甚至被送返中國」的念頭。及後司警追問他有關在香港演唱《願榮光歸香港》的問題,他才意識到為何司警會對他有敵意。馬賦馳最終被扣13小時,至4日凌晨3時才經港珠澳大橋被驅逐出境返回香港。

「我感到我不像是遊客,更莫說是一個人,而更像是恐怖份子」,馬賦馳這樣形容今次在澳門的遭遇,並認為是他多次因街頭表演而遭到任意逮捕和拘查的經歷中,最去人性的一次。他說只是在澳門唱了一兩首歌,就在未被警告下被捕後扣查13小時再被逐,更甚是禁止入境澳門一年。馬賦馳又說,被當局要求對事件保密,但他最終決定公開事件。

澳門司警今日(11日)回應時指,9月3日,治安警察局向司警局移送一名香港男子。根據該局調查,上述人士曾公開演唱具「危害國家安全性質之歌曲」,故司警局根據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對其作出查問。司警局完成查問後將其移送治安警察局處理。司警更聲稱上述人士對司警的指控是「完全偏離客觀事實」,並定性是「誣衊司警局」,又揚言相關行為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81條的規定,司警局已即時立案以追究其可能存有的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181條,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是指斷言或傳播足以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的法人、機構、同業公會、機關或部門應具之信用、威信或應獲之信任的虛構事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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