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早前就三部門對新界村屋欠妥排污設施的執管工作進行主動調查,昨日公開調查報告。報告指大部份投訴涉跨部門,而環保署、食環署和地政總署在跟進投訴時欠缺協作,導致有個案在部門之間經多番轉介,仍未能有效解決。
報告引述環保署資料,指在2016年至2022年接獲的投訴,有超過六成同時涉及投訴其它部門。申訴專員調查發現,環保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這3個主責部門仍不清楚其它部門的行動及執管權限,且處理投訴時的跨部門轉介及跟進工作欠妥善,亦沒有制訂資料交換的機制,以致個案在部門之間經多番轉介,問題仍未能有效解決。
申訴專員建議上述3部門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交流各自職能和權限,增強部門間的協作效能;並制訂行動指引,就常見投訴訂立具體的跟進及轉介程序,以理順跨部門個案的權責及流程;以及制訂適切的資料交換機制。
申訴專員又建議環保署及食環署就污水排放至雨水渠的個案探討如何合作執法,例如在何種情況下可聯合執法。報告特別指出,地政總署現時只著重轉介個案至環保署及食環署,未有充份發揮其執管角色;而且地政總署為審批興建新界村屋的部門,卻並無排污設施相關的專業知識,難免令人懷疑該署在審批時,能否準確評估新界村屋的排污設施的合規情況。
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就相關投訴個案制訂監察機制並作數據分析,且在其它部門有需要時積極提供協助;並藉着環保署及食環署人員的經驗分享,加強對分區地政處人員的培訓;以及研究制訂具體措施,讓新界村屋業主知悉應如何切實履行其責任。
有個案歷時
1年4個月才解決
報告列出數宗個案研究,其中一宗發生於2016年,環保署1月接獲投訴指某村屋化糞池有污水滲漏;署方3月進行色水測試確認有污水滲漏至地面,遂發信給涉事業主,同時轉介個案給分區地政處及食環署,並向地政處指出在2015年曾轉介同一間村屋涉改動喉管的問題。
地政署表示會就改動渠管徵詢渠務署意見,並將個案轉介給食環署,請食環署考慮跟進行動。地政處於2016年4月向事涉土地擁有人發出勸諭信;另外,渠務署回覆指懷疑事涉村屋的污水渠接駁至雨水渠,地政署向環保署查詢,獲回覆指早前的投訴已指出事涉村屋的渠管問題。地政署於5月再向事涉業主發出勸諭信要求糾正問題。
食環署在5月和8月視察時沒有發現滲水或積水,惟投訴人指環境衞生問題持續。渠務署在9月確認事涉污水渠已接駁至化糞池,但化糞池有滲出污水。食環署10月到場視察,並向地政處建議考慮採取執契行動。最終地政處在2017年3月向相關業主發出警告信,要求檢查及維修排污系統,並在同年5月接獲業主提交的報告,隨後的現場視察亦未有發現污水從化糞池滲出。個案花時1年4個月解決。
食環向地政發催辦電郵
地政稱無收到
另一宗個案,有市民在2020年11月和翌年1月投訴某村屋有污水流出且傳出臭味。食環署視察後將個案轉介地政總署及環保署,環保署指污水沒有滲漏至附近明渠,不涉非法排放污水,故未能進一步跟進。
分區地政處則指未能確定滲漏源頭,要求食環署提供確實位置等資料。食環署在2021年2月向分區地政處提供視察相片及地理位置圖,同時索取事涉村屋的排水設施圖,其後三次向地政處發催辦電郵,均沒有獲覆。之後食環署根據化驗結果證實事涉村屋的廁所渠管系統有漏水,遂要求業主維修,其後業主提供維修單據,現場情況改善。
在申訴專員調查期間,相關分區地政處翻查資料稱,在接獲食環署轉介後曾要求提供確實位置等資料,但一直未收到回覆,故未能跟進;地政處又稱未收到食環署索取排水設施圖的要求及催辦電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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