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擅與大陸商討建立恆常器官移植協作機制,將香港的醫院納入大陸的「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COTRS)」之際,掀起呼籲從器官捐贈中央名冊取消登記的輿論。政府及特首李家超上月連日狠批質疑機制人士,及從未登記器官捐贈卻申請退出或重複取消的市民,並指會動用警方調查。警方昨(5日)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拘捕4名本地男子,又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是次拘捕行動暫未有如同早前的消息指,會動用到國安警或控告國安相關罪行。有網民針對當局打算設立中港恆常器官移植協作機制,現又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拘捕市民時,反問「點解(為何)無不誠實摘取器官嘅(的)?」
不排除有人「貪玩」唯未有交代具體涉案取消登記數字
警方拘捕的4人,年齡介乎19至47歲,他們被指透過3種途徑意圖擾亂系統,包括盜用他人個人資料取消登記,受影響的人士包括現任或前任的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藝人等;又有人胡亂使用不同人的姓名配以不同身份證號碼為他人取消登記;亦有人在取消登記申請中輸入粗口。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 警司譚威信昨交代案情時,稱疑犯的動機是不排除有人「貪玩」,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更多人被捕。
不過當有記者問及,輸入非個人資料的訊息例如粗口,是否犯法,譚威信回應,如果輸入其他人的個人資料,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即涉及「起底」或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披露的資料。如果輸入其它資料而影響到衞生署驗證,影響其流程,亦有機會牽涉罪行。
被問到被捕人輸入過多少次資料取消登記,譚威信只是稱「非常之多」,並表明未能提供他們涉及取消登記個案的具體數字。
另外,譚又特別提到,近日有人惡意散播跨境器官移植互助機制的虛假消息,渲染機制與非法器官買賣有關,是「損人不利己的幼稚行為」。
警方指控最高可判監5年
翻查資料,「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一經定罪,可判監5年。至於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即出於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或導致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失意圖,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的任何個人資料,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大多數取消登記申請無效
警方昨稱,衞生署留意到器官捐贈中央名冊取消登記數字不尋常,其中今年2月有74%的取消登記申請是無效申請,即984宗取消登記申請,有726宗是無效申請。
政府上月22日亦公布,在2022年12至本年4月的5個月間,共有5,785個取消登記的申請,遠較過去數字為高,其中超過一半(2,905個)是根本從未登記卻申請退出,或重複取消的無效取消申請。當時政府已經指,排除少數人的意圖是擾亂中央名冊的代表性,及增加政府人員的行政負擔,認為有關行徑極為不負責任並予以譴責。
評論質疑警方選擇性公布資料
前人民力量成員、大律師霍嘉誌(Johnny Fok)5日在網台「升旗易得道」上分析,警方表面上講被捕人是「貪玩」,但實際上並未公布他們取消了多少宗登記,質疑警方選擇性公布資料。他又指,即使當局不動用《港區國安法》,亦有大量的控罪「(令被捕人)無辦法打得甩」。
霍表示,大陸政權販賣器官人所皆知,現於港府的安排下,港人成為「被器官捐贈的對象」,分析在此情況下,中共打算對香港進行「最後的收割」,認為港人猶如新疆維吾爾人,有反對意識的就會成為中共的犧牲品。他說,現香港見不到可行、有力的對抗方向,認為港人「無理由不先迴避」,離開香港。
網民質疑警方執法標準
在昨日的拘捕消息傳出後,有網民認為,現時當局的處理方式,恐怕以後不會再有香港人自願捐贈器官。又有人質疑警方的執法標準,「上次成班警察睇『啟德露台案』女事主容貌、個人資料又唔駛拉既(不用被捕的)?」
去年底啟德發生有男女在大廈露台性交的案件,警隊被爆有逾百警員私自在內部系統查閱被捕女事主容貌,涉及高級警務人員,但是有報道指內部調查後,稱不涉不誠實使用電腦等刑事罪行。警務處處長蕭澤頤曾經表示「極之高度關注亦嚴肅處理」任何警務人員可能違反紀律或違法的事件,並交代已按一籃子證據全面調查,有關人員亦已被紀律處分。
另外有網民質疑,港府「無啦啦(無端)搞個中港通(中港恆常器官移植協作機制),會不會有個情況是不誠實使用器官」,亦有人針對警方的拘捕行動的罪名,反問「點解(為何)無不誠實摘取器官嘅(的)?」。
李家超下令警方調查 曾有消息指會動用國安警
取消登記器官捐贈風波,由政府上月22日主動發稿高調反擊以來,特首李家超在上月23日已經定性沒有在名冊登記而又取消的個案,為「非常可疑的、破壞整個系統的行徑」,並稱「任何破壞系統的人士,我們都應該嚴厲譴責,這簡直是令我們覺得恥辱的行為」,說已「要求」警方調查。
當時親共傳媒《星島日報》引述消息指,警方正考慮將案件交由兩個部門處理,一個可能是由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調查涉及網上發布虛假消息;另一處理選項,是由警方國安處調查涉及在網上發表煽動性文章或言詞,甚至煽動市民憎恨中央及特區政府、危害國家安全等的行為,更指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控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首次定罪已可被判處監禁兩年。但是截至昨日,相關的拘捕行動並未觸及上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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