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龍少泉涉在職期間訛稱選購愉景灣單位自住,但實為出租,獲政府向他批出置業貸款和銀行按揭貸款近600萬元。他前年被裁定欺詐罪成,判囚18個月,現已完成服刑。他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3月被上訴庭駁回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今(31日)頒下判案理由,指申請方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原審法官的定罪沒有任何不穩妥。

申請方龍少泉(55歲)由資深大律師梁卓然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

梁卓然指控方原審時於結案陳詞,方提到龍少泉沒有提交涉案物業的補充協議,是偏離控方案情,令辯方於主問及盤問時沒有觸及補充協議,致申請人沒有獲得公平審訊。

上訴庭認為,控方的檢控基礎從控罪書到結案階段,都是指申請人一直知悉該物業不能出租的規定,但卻作出隱瞞,騙取貸款,而辯方在結案陳詞時亦清楚道出這個檢控基礎。另外上訴庭指,審訊期間代表申請人的辯方大律師,在與原審法官就有關議題討論時,亦試圖指出臨時買賣合約與補充協議的內容一致,根本沒有不吻合之處。

上訴庭既不認為原審法官以偏離控方案情的檢控基礎,將申請人定罪,亦不認為原審法官放於補充協議的比重,令審訊變得不公。

另外,上訴庭判案理由指出,原審法官重點分析申請人當時的認知及心態,並得出申請人清楚知道該物業於交易日實是連有租約,且原租客會透過與申請人新簽訂的租約,繼續租住該物業這一結論。

上訴庭認為案件有極其充份的證據,顯示申請人(龍少泉)當時是想購買一個連租約的單位,而不是一個不連租約以「交吉」形式出售的物業。故此,當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清楚知道「交吉」的意思,但卻在有關申請表陳述該物業是「交吉」出售,又沒有將補充協議一併呈交時,原審法官絕對有權達致有罪的裁決。

上訴庭稱,原審法官的判決理由書分析雙方的爭議事項,包括「交吉」、補充協議、續租協議、WhatsApp證據、申請人的認知等,認為原審法官已詳細處理重點爭議事項,並將他的分析及理由列出,沒有含糊之處。

案件編號:CACC279/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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