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壢一個赤裸上身的肌肉男,5月20日早晨在7-11買不到心愛的「義式黑胡椒舒肥」,先是沮喪獨坐,繼而大發雷霆,衝到櫃台前質問店員:「為何不多進義式黑胡椒舒肥?」店員解釋無果,見對方情緒失控,只好報警求助。
誰知兩名警員到場,肌肉男情緒更加失控。有人拍下他以一敵二的場面,上傳網絡,只見肌肉男掄起鐵拳,朝警員頭臉暴打,繼而像Hulk一樣半蹲身子,仰天狂吼,兩警都遠遠躲開。倒是那個店員,在「台版變形俠醫」咆哮得興高采烈之際,居然英勇地在他身後經過,走出店門阻止路人拍攝。
之後不知怎樣,肌肉男大喊「我要吃藥」後,便精神恍惚坐在門口台階。當時他雙手還未上銬,警員趁他不注意,過去噴辣椒水並揮棍痛打肌肉男十二下。據現場片段所示,肌肉男只是坐著捱打,並無還擊。事後警員給他上銬,他已頭破血流,濺滿一臉。
由於肌肉男的造型和肢體動作太有戲劇性,他揍警察和被警察打的片段,這兩天瘋傳網上,警察那十二棍更被評為「執法過當」。台灣律師呂秋遠出帖痛批,「這不是執法過當,他沒有在執法,他在利用警察的身份,發洩他的憤怒,毆打一個手無寸鐵的人」,又說警員「拿起警棍連續毆打坐在地上的人之時」,他只是「另一個暴徒」。
呂秋遠的看法,當然不是人人認同。不少台灣網民認為肌肉男未上手銬,又剛剛暴打警察,向他使用暴力也沒錯,更有人說「那些律師真的是讀書讀傻了」。那麼在警察和「台灣Hulk」之間,大家該站在哪一邊呢?這問題涉及「情理法」或「法理情」的次序,其實很能反映某個社會的特質。
從前香港應該是講「法理情」的社會。此事若發生在十年前香港,過程又清晰地公諸於世,該警員極可能因為使用過度武力,遭受紀律處分,重者甚或像2014年「七警打人案」,被控「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非但革職處分,更須入獄。當然,「七警案」明顯比「十二棍」嚴重,因為被打者當時已上銬,無還擊之力,仍被五警拳打腳踢四分鐘。
從「法」和「理」的角度看,那十二棍肯定打多了。執法者有權使用比一般公民多的武力,權力大了,在文明社會就理應受更嚴格的約束。所以,警察執法只能使用合理的最低武力,目標是制服疑犯,而非「以牙還牙」,否則警隊就很易變成為所欲為的「有牌流氓」。
在這樁台警打人事件中,警員在肌肉男坐著沒還手的情況下,仍對他連環施以痛擊,這是為了制服對方而行使的合理武力,抑或捱揍後忍不住還擊的私刑呢?我認為看過兩條影片的人,都不難判斷。
從「情」的角度看,警員打人固然是可以理解的。無端被肌肉男兜頭兜腦拳擊,當然佛都有火,而據中壢警分局說,肌肉男坐下後仍持續咆哮挑釁,這才導致警員「情緒失控過度使用強制力」。我們或可在心底同情倒霉的警員,但一個社會要進步,那「情」字就不宜凌駕「法」和「理」,不然社會將停滯於舊中國式鄉愿的層次,並非好事。
儘管台灣普遍仍有「情理法」傾向,但今次警察打人,警方馬上作出較合理的回應:涉事警員因「執行職務過當」核予記過2次,所長記過1次,甚至警分局長亦被申誡2次,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監督不周的責任。警方「跪」得這麼快,還追究到上級長官,在今時今日只講「國安國安國安」的香港,大概是天方夜譚。
跟某國某城警察相比——偷拍裙底、強姦、非禮、誣告等事例罄竹難書——我暫時仍未覺得台警墮落到「暴徒」的程度。如果台警是「暴徒」,拍下他打人罪證的市民,應該也會當場被打被捕。最後我只想提示一句:控制脾氣,根本是警察職責的一部份,情緒失控就是失職,懲處是應該的。在肌肉男和警察之間,我選擇站在符合自己公民權利的一邊。◇(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
作者簡介
馮睎乾,作家,在多家媒體任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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