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職工盟,其末代主席黃迺元和前幹事杜振豪以個人名義申辦五一遊行,但終在26日黃迺元一度失蹤的疑雲中,於當局壓力下被迫取消。團體「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批評,最近不斷出現主辦者被官方指「負責任」地取消預定舉行的活動,是不正常的情況,並反映當局可能正以非正式的手段,阻止公眾舉行特定性質的集會。

中心指最近數月,出現至少3宗由組織者主動取消遊行集會的事件,對此高度關注,認為組織者是受到不尋常的施壓而取消活動,形容已成為一種打壓香港公民社會的新模式。

中心認為,港府在五一遊行事件中拒絕履行在國際人權法及本地法律規範下的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主動為遊行提供協助及採取措施,以保障公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下行使集會自由的權利,表示非常關注及遺憾,並認為政府打壓集會自由,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及終審法院案例。

中心表示,只要集會的目的、主題不是為了提倡非法行為、暴力、仇恨和歧視,便應該可以舉行。對於港府在2019年的反修例示威浪潮後,持續以不同的法律及行政措施,限制公民行使遊行集會的權利,中心感到非常憂慮,尤其關注當局或借用《港區國安法》第63條,阻止活動組織者公開交代事件,包括披露其遭遇或作出決定的詳情,令政府可以迴避公眾的問責。

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7 號一般性意見》,政府不得無端干預和平集會的進行,必要時更需採取具體措施,例如封鎖街道及對參與集會者提供安全保護等。

另外,香港終審法院於2005年的《梁國雄案》的判詞中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法院同時引述香港政府以往提交給委員會的報告,指出政府亦承認自己「有責任協助市民行使舉行和平公眾集會和示威的權利和為之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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