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巴基斯坦裔保安員於2016年被指涉及一宗謀殺案,一度還押173日,後來獲撤控。保安員入稟區域法院控告警務處處長,指警方在明知他未曾到過案發現場且有不在場證據下,仍落案起訴他謀殺,目的只為逼他及其家人朋友提供情報;要求警方賠償他喪失百多天自由的傷害、以及合共28萬元的收入損失和律師費,區域法院周一(17日)開庭處理。

原告Khan Asaf Nawaz,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司長代表。事件涉及的謀殺案發生於2016年2月,原告在天水圍地盤任保安員,他遭同事區志成投訴遲到,區其後遭數名巴漢拳打腳踢致死,警方事後拘捕原告和另外3名巴漢及控謀殺,3名巴漢最終承認誤殺罪,被判監5至10年。

入禀狀指,原告於2016年2月22日被捕,警方於翌月24日落案起訴他謀殺,目的並非要他入罪,而是要將他困住,向他及其家人朋友施壓,逼他們「爆料」,因此當他向高院申請保釋,警方亦反對。至同年8月13日,案件在荃灣法院再提堂時,代表被告的主控官向裁判官坦承知道原告有不在場證據,亦知原告未曾到過案發現場,並在當天才申請撤回對原告的起訴。

原告指,他無端失去173天自由,理應獲被告補償,原告因被告的惡意控檢而丟失了全職保安員及兼職售貨員兩份工作,每月損失收入二萬多元,6個月共損失逾13萬元,原告亦要賣掉在巴基斯坦的一塊地以支付15萬港元的律師費,加上被控謀殺一旦罪成必判終身監禁,令原告的妻兒承受巨大壓力,情緒大受影響。原告認為自己有權要求警方就其無恥橫蠻作為作出懲罰性賠償。

代表警方的律師周一盤問原告時指,原告在撤控獲釋後仍可找到新工作,而且和太太生了兩名孩子,似乎沒有影響其生計和家庭關係。原告則回應指,填寫申請表格時往往需提供刑事定罪紀錄,事發後其名字於媒體上曝光,對其家庭生活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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