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指自己於2022年10月至11月,在居住地區附近被警方截查及查看身份證3次,當時警方並沒有出示委任證及沒有作出任何合理懷疑,故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20歲的入稟人Tsang Ho Ming質疑賦權警察截查權力的相關條例違反人權,並要求法庭釐清「可疑行動」的定義和範圍,以及警員於截查市民時需否適當原因;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入稟狀表示,於3次截查過程中,並無警員出示委任證,亦沒有向他解釋要求出身份證的合理原因;當時事主亦因擔心不合作會被捕或有法律風險而沒有拒絕警方的要求。

入稟狀指,「警隊條例」第54條的「行動可疑」和「公安條例」的「合理地相信」並未有註明哪些行為會被視為可疑,是定義過闊、模糊、任意,有機會增加警員錯誤行使權力的風險,令無辜者被截查。

另外,入稟人又引用基本法第28條,指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拘留,而截查、搜身本質上涉及暫時性「扣留」及有非自願成份,是有違基本人權。因市民被警查時不能移動或離開,不遵從亦有法律後果。

入稟人又質疑,自己被截查時身上只有原子筆,涉事警員亦沒有解釋截查原因。他認為遭警方不合理截查3次,可能與警隊管理層漠視對前線警員的培訓有關,令他們普遍針對年輕人截查。入稟狀表明,市民沒有責任自證清白,舉證責任在警方。而警員截查時基本上只依賴其個人判斷,市民的「可疑」行為亦未必涉及罪行,條文中未有為「可疑」作出定義,法律上存在不確定性。

案件編號:HCAL14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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