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警民衝突案件,7名不認罪的被告當中,6人昨日(26日)被裁定「暴動罪」成,另一人「暴動罪」不成立,但因被搜出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7人須還押至12月10日求情及判刑。

7名被告分別為馬孝文(25歲)、吳柏熹(22歲)、譚煒誠(23歲)、楊梓信(22歲)、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及林祖童(21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除了林祖童之外,6人「暴動罪」成立。林祖童和陳嘉分別攜帶2支鐳射筆及芥末水噴壺,均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說,林祖童於較遠位置被捕,控方未能證明林曾參與暴動,裁定他暴動罪脫。其餘6人攜有頭盔、泳鏡和防毒面罩等示威裝備,在警方推進期間被捕,裁定暴動罪成立。

在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8月11日有市民發起深水埗遊行及港島東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然按原計劃遊行。當晚警方在多地釋放催淚彈清場,有抗爭者在尖沙咀警署外與警方發生衝突,多人被拘捕。另外,警方清場期間,懷疑以布袋彈擊中一名年輕女子右眼而引起輿論憤怒。

案件編號:DCCC22/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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