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消息,被關押在大連看守所的法輪功學員劉紅霞目前被送入大連新華醫院ICU急救病房,醫生下病危通知。法院通知家屬,不批准讓其保外就醫的申請。

現居美國的中國人權律師吳紹平告訴大紀元,劉紅霞的情況完全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大連甘井子區法院不予批准的行為,是「故意的人權迫害」。吳紹平表示,中共對劉紅霞的審判是「非法的」。

10月25日,劉紅霞家屬給看守所和甘井子區法院分別遞交了保外就醫的申請。法院法官郭丹華說,三天時間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再審核是否符合標準。10月31日,明慧網更新最新消息,甘井子區法院拒絕批准劉紅霞的保外就醫申請,同時把其內部的決定發給政法委了。

10月29日,家屬去看了劉紅霞。醫生的意思是讓家屬和劉告別(見最後一面);劉病情嚴重,非常虛弱,危在旦夕。

劉紅霞,女,47歲,大連市法輪功學員,畢業於大連外國語學院俄語專業。

2021年10月28日下午,劉紅霞在樓道裏張貼法輪功真相貼時,被跟蹤的警察綁架。

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原則的佛家上乘修煉功法,包括五套功法動作,祛病健身效果神奇,1992在大陸公開傳出後,廣受歡迎,至1999年,法輪功學員人數達七千萬~一億人。中共因恐懼法輪功學員人數超過中共黨員,下令全面迫害。

為了迫害法輪功,中共開動全國媒體宣傳機器抹黑法輪功,挑起不明真相的民眾對法輪功的仇恨。為了揭穿謊言、講清真相,大陸法輪功學員付出了難以想像的代價。

被綁架的劉紅霞被關押在大連市看守所。

劉紅霞被關押大半年後,大連甘井子區法院法官郭丹華通知劉紅霞家屬,2022年7月13日開庭審理此案,並且不允許家屬旁聽。法官稱,開庭前任何人都不能接見劉紅霞。律師要求延期開庭的意見被駁回。

7月13日甘井子區法院強行遠程影片開庭時,劉紅霞身體極度虛弱、半躺在椅子上,原本已確定會有兩位她的律師出庭,但最終有一位律師缺席。

劉紅霞全程沒有發言,律師要求延期開庭的意見被駁回。法院非法判劉紅霞四年刑期、勒索罰款4萬(人民幣)。

據悉,劉紅霞已絕食五個月,身體很虛弱,體重只有六七十斤。

10月,劉紅霞的上訴被二審維持冤判。

律師: 法院拒保外就醫是故意迫害 對劉紅霞的審判違法

10月31日,現居美國的中國人權律師吳紹平告訴大紀元,甘井子區法院拒絕批准法輪功學員劉紅霞保外就醫的行為「實際上是故意的人權迫害」。

他說,「劉紅霞已經進ICU搶救,身體極度虛弱,嚴重到ICU已經下了病危通知書,這種情況,無論如何,都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

據中共司法部、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的第二條,「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均可予以保外就醫。

吳紹平表示,中共對劉紅霞的整個審判是違法的:

1. 「(開庭前)不讓任何人見到劉紅霞,尤其不讓律師會見,這肯定是不合法的。」

2. 「身體病情如此嚴重,不具備開庭條件,應該延期審理,而不應該強行開庭。」

3. 「兩個律師中一個律師缺席,如果律師被阻撓開庭,那當然也是違法的。」

對於如何看待劉紅霞被判刑四年以及被處罰款4萬,吳紹平說,「中共對法輪功的(邪教)定性,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沒有法律依據,沒有事實依據。

「《憲法》明文規定,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那麼,公民基於信仰去講真相,這屬於違法行為嗎?如果講真相是違法的,那麼,實事求是不也是違法的?他們對(劉紅霞)這個案件,顯然不是依法辦案。

「審判過程就是違法的,(所以判)任何刑期都不合法的。哪怕是一天,也是重(刑)。

「(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根本就沒有法,根本就是無法無天的。」

吳紹平表示,此案中,法院將內部通知告訴政法委,這說明「法院法官,他們甚至根本沒有決定的權力, 很多時候要先通過領導同意。政法委可能是這宗案件真正幕後的指揮。甚至(這本身)是政法委的決定,(然後)讓法院走流程,再以書面的形式傳遞給政法委。政法委可能是幕後的真正兇手,通知政法委只是履行一般的程序而已」。

「(法輪功)敏感群體的案件,具體的審判法官是沒有決定權的,有決定權的是幕後黑手。地方政法委通常參與其中。這種迫害是系統性的迫害。」

吳紹平表示,中共的整個法律系統本身是惡法,只是為了維護共產黨的統治。

他說,「中共的法律體系是惡法,是(為了)維護自己權力統治、剝奪或限制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的。

「獨裁者的權力是被無限放大的;百姓的權利是被無限縮小的。

「老百姓一旦進入中共的所謂法律規範,你就不是一個人了,你是一個連豬狗都不如的東西。

「所有的權力都掌握在中共手裏。中共本來就是要作惡。這就是中國的現狀。沒有必要對中共抱有任何期望。」

北京時間11月1日上午,大紀元記者多次電話聯繫大連甘井子區法院受理此案的責任法官郭丹華,其辦公電話以及個人手機均無人接聽;播打甘井子區法院的辦公室電話,其自動留言則反覆警告「⋯⋯請勿『違規』過問、『干預』『插手』司法辦案等事項,請勿打探(聽)案情⋯⋯如有上述情況,我們將如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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