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今日(17日)公布,今年首8個月收到18宗涉及「先買後付」的投訴個案,比去年全年多一倍。消委會建議非銀行提供的「先買後付」平台應該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放債人牌照,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根據消委會的資料,「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又稱BNPL)是一種分期付款產品,常用於互聯網上和小額交易,消費者需要預先在「先買後付」平台開設戶口。而在非銀行提供的「先買後付」平台開戶口,通常只需要輸入個人資料,上載身份證明通過認證,再綁定香港發行的信用卡或扣帳卡,而不需要另外再提供任何入息證明或信貸紀錄。在開戶後,消費者可於指定網店或實體店購物,在取貨後的指定時間內,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付購物金額。

消委會公布,去年和今年首8個月分別收到9宗和18宗涉及「先買後付」的投訴個案,涉及銷售手法、責任問題等。例如,商家沒有解釋清楚「先買後付」就誘導消費者開戶口、消費者不知道「先買後付」是由第三方提供、被凍結帳戶後無法聯絡平台、平台退款機制問題等。

消委會指,「先買後付」的付款期通常較短,大多為3個月,而部分「先買後付」平台聲稱提供免息分期服務,但當中或涉及不同名目的費用,延期付款行政費、戶口解凍手續費等;收費由50元至300元不等,或以年利率計算,部份平台的免息分期只限首3個月,隨後每月手續費是交易金額的0.2%。

消委會認為,「先買後付」需要分期繳交欠款,屬於「先使未來錢」,令消費者高估自己的負擔能力和過度消費。建議消費者使用「先買後付」產品時,應該充分了解條款和細則,準時繳還欠款;而對有財務困難、缺乏數碼支付認識的消費者來說,應避免「先使未來錢」,以免陷入不斷借貸度日的惡性循環,影響信貸紀錄。

另外,消委會指「先買後付」平台目前沒有劃一的營運模式,平台如果向用戶提供貸款,須根據《放債人條例》的要求取得放債人牌照,但現時多個平台均未持有放債人牌照。消委會建議非銀行提供的「先買後付」平台,應該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放債人牌照,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不過,部份在香港營運的「先買後付」平台的公司總部設於海外,只提供電郵地址或聊天機械人作查詢,未能得到適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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