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主席:您好!

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我是旅居美國的中國公民,是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博士,曾經是時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尉健行的撰稿人之一。

在周永康擔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時,我被非法抓捕並被非法判刑五年(2008年7月11日至2013年7月10日)。

現依據憲法第41條的規定,就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對我非法判刑五年向您提出控告。

2009年10月7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對我非法判刑五年。

2009年10月13日,我依法寫了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上訴狀》,專門談了徐麗文法官利用偽造的我的電腦、U盤、MP3的鑑定結論等給我定罪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鑑定人屬於證人,鑑定結論屬於證言。

《上訴狀》中,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法官依法在法庭上質證、查實上述鑑定結論的真假。

為了防止鑑定人、檢察官、法官「串通造假」,我特別提出,請我的老領導,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尉健行,前中紀委副書記劉麗英,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院長,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共同在法庭上見證整個質證、查實過程。

《上訴狀》中,我提出三點訴求:第一,撤銷原判;第二,依法逮捕徐麗文;第三,徐麗文必須賠償我的物質和精神損失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負責審理我的上訴案的法官叫賈連春。賈連春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的極端反常表現有五:

第一,瞪著眼晴說瞎話。

賈連春法官在他製作的終審裁定書中,列舉我的「犯罪證據6」時寫道:「證人陳平證言,證明2008年2月以來,自己先後收到8封王友群寄來的信」。

這個所謂的「犯罪證據6」,原本出現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製作的初審判決書中。

我在《上訴狀》中,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我從來沒有給一個叫「陳平」的人寄過信。這個證人是假的。

但是,賈連春法官卻在蓋有「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紅色大印的終審裁定書上寫著「證人陳平證言」。這份裁定書還寫道:「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這份裁定書的最後一頁有一行字:「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這份終審裁定書經過了多少雙眼睛看?至少經過了審判長賈連春法官,代理審判員劉璐、翟長璽,書記員顧昕四雙眼睛看,全都沒有看出任何問題。

我從來沒有給「陳平」寄過信,賈連春法官卻「認定」我給「陳平」寄過信。賈連春法官是如何「認定」的呢?

只有一種解釋,那就是:賈連春法官根本沒有看到過這個信封,他完全在是瞪著眼睛胡說八道。

第二,不敢依法、公開審理。

我在《上訴狀》中對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的控告是非常嚴厲的,不僅提出撤銷原判的訴求,還提出依法逮捕徐麗文,向徐麗文索賠1,000萬元。

如果徐麗文法官的判決,確實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賈連春法官完全可以堂堂正正、光明正大、理直氣壯地,依法在法庭上,對我提出的「偽造證據」問題進行質證、查證,證明徐麗文法官認定的證據是真實的,我的判斷是錯的。

賈連春法官不僅可以坦坦蕩蕩地邀請我的老領導,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尉健行,前中紀委副書記劉麗文到法庭上旁聽,而且可以坦坦蕩蕩地邀請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警官、檢察官、法官,律師,學法律的大學生、碩士生、博士生,法學家,法庭科學家,中外記者,外國駐華使節等,到法庭上旁聽,共同見證:賈連春法官依法對我的電腦、U盤、MP3的鑑定結論進行質證、查實的全過程。

賈連春還可以坦坦蕩蕩地邀請中央電視台對庭審現場向全世界直播。

但是,賈連春法官沒有依法、公開在法庭上審理我的上訴案。

第三,不敢依法、公開宣判。

正義的審判從來不懼怕公開的宣判。

越是正義的審判,越敢公開宣判,讓上、下、左、右、內、外的各界人士,共同見證法官依法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進而堅定民眾對法治的信念。

尤其是,我在《上訴狀》中不僅全盤否定初審法官徐麗文的判決,要求撤銷原判,而且提出兩個特別的訴求:依法逮捕徐麗文;徐麗文必須賠償我的損失不得少於1,000萬元。

如果事實證明徐麗文法官的判決是正確,對我的上訴案公開宣判,不僅可以還徐麗文法官清白,而且可以以「誣陷」、「敲詐勒索」徐麗文法官,加重對我的刑罰,進一步彰顯法律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作用。

但是,賈連春法官沒有依法、公開在法庭上對我的上訴案進行宣判。

第四,審判長不敢見被告。

凡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判,審判長見被告,天經地義。

賈連春法官是審判長,我是被告。

但是,從我上訴之日起到我最後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一個小窗口領到終審裁定書之日,我從來沒有見過審判長賈連春法官。

第五,出乎許多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官員意料之外的事。

周永康是江澤民提拔重用的重要親信之一。江提拔重用周永康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最重要的目的是:在江退休之後由周永康延續江鎮壓法輪功的政策。

周永康是當時中共鎮壓法輪功的最高領導。

2008年11月19日,被關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東一區102監室內的我,寫了一封致時任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的檢舉信《關於依法逮捕周永康的建議》,上交解國建(音)警官。

信末,提出兩點強烈要求:第一,依法逮捕周永康;第二,周永康必須賠償我的損失不得少於1,000萬元。

解國建(音)收到我的檢舉信後,立即上交北京市公安局預審員竇崢(音);竇崢(音)立即「提審」了我。

為了留下一份書面文字證據,我同意做一份筆錄。在確認竇崢(音)在筆錄上寫下王友群2008年11月19日寫了致胡錦濤的檢舉信《關於依法逮捕周永康的建議》等信息後,我在筆錄上簽字。

我的案子被移送到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之後,檢察官陸俊釗「提訊」我時,對我說了四個字:「佩服」、「惋惜」。陸俊釗檢察官是我的案子的公訴人。當時,我是一個徹底失去人身自由的囚徒,陸俊釗檢察官憑甚麼「佩服」我?我據此判斷,陸俊釗檢察官看到了我致胡錦濤的檢舉信和上述筆錄。

我的案子被移送到賈連春法官手上時,我的上述檢舉信和上述筆錄都應該移送給賈連春法官。

作為一名法輪功學員,我在被關進看守所之後,不僅不認罪,反而提出依法逮捕專門負責鎮壓法輪功的最高領導周永康,向周永康索賠1,000萬元。這實際上是全盤否定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的鎮壓。

這封檢舉信是我就法輪功問題寫的最重要的真相信之一。如果法官認定我在法輪功問題上有罪,那麼,這封信就是最重要的「罪證」。

但是,出乎中國大陸許多參與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官員、警官、檢察官、法官、獄警意料之外的是,賈連春法官製作的終審裁定書,沒有認定我的這封檢舉信是我的「犯罪證據」,更沒有認定我「誣陷」、「敲詐勒索」時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

那麼,賈連春法官到底看到上述檢舉信和筆錄沒有?如果沒有,是否上述檢舉信和筆錄被送交北京市西城區610辦公室了?是否被北京市西城區610辦公室隱瞞了?如果是這樣,北京市西城區610辦公室為甚麼要隱瞞?

就我個人而言,這是一封充滿正氣的檢舉信,揭露了江澤民發動迫害的荒謬與邪惡的老底,揭露了周永康助紂為虐的腐敗、虛偽與醜惡。因為「正」,所以,「邪不敢侵」。

有關官員對我的上述檢舉信和筆錄的處理,肯定存在見不得人的黑幕。

我的三點訴求:

為甚麼賈連春法官不敢依法、公開審理我的上訴案?

為甚麼賈連春法官不敢依法、公開在法庭上對我的案子進行宣判?

為甚麼賈連春法官不敢見我這個已被一審法官徐麗文「認定」「有罪」並被判刑五年的被告?

為甚麼賈連春法官不敢邀請一個中國人或一個外國人到法庭上旁聽?

對我的上訴案的裁定,公開在哪裏?公平在哪裏?公正在哪裏?

賈連春法官對我的上訴案的所謂「終審裁定」,實際上,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欺上騙下、兒戲法律、玩弄法律、踐踏人權、利用「人民法院」破壞法律實施的嚴重違法行為。

鑒於中共政法領域存在嚴重腐敗問題,比如,原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原公安部副部長、中央610辦公室主任李東生,原公安部副部長、中央610辦公室主任傅政華,原公安部副部長、中央610辦公室副主任孫力軍,原中央610辦公室副主任彭波,原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詠,原最高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奚曉明,原最高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黃松有,都是嚴重腐敗分子,要依法、客觀、公正解決我在這封控告信中提出的問題,必須排除干擾。

這裏,特向您提出三點訴求:

第一,依法對我上面提到的五個極端反常現象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

第二,為了保證調查的客觀性、公正性,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我請求您讓已經退休的我的老領導,前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副書記趙洪祝,前中紀委副書記干以勝參加調查組。

第三,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法官及相關官員進行查處。

2022年10月4日於美國紐約#

大紀元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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