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期間,一名當時17歲的男學生涉嫌管有索帶、燒烤鉗和扳手等物品,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被判入更新中心,現時已服刑完畢。被告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周五(30日)根據終院早前就該罪的裁定,認為事實裁斷並不足以支持控罪,因此裁定男生上訴得直,並頒令上訴方可取得一半訟費。

被告周智宏,案發時17歲。原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一包索帶、燒烤鉗、扳手和一卷膠帶。2021年7月,原審法官劉綺雲裁定被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在同年8年被判入更生中心,被告於2022年1月提出上訴,現時已服刑完畢。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劉綺雲錯誤評估控方、辯方證人的可信性,又指基於終審法院今年7月就「索帶案」的裁決,裁定索帶並不屬第17條的涵蓋範圍內,因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不屬束縛人身工具的類別;也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因此該案的上訴人不應在第17條下被定罪。

上訴方續指,基於上述裁決,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意圖用有關物品,作非法侵入地方之用。即使法庭全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及其他「黑衣人」有上述意圖。

法官李運騰表示,根據終審法院的裁定,原審的事實裁斷並不支持控告上訴人的罪名,上訴人能夠脫罪,只因控方選擇控罪不當。最終李運騰宣判撤消上訴人的定罪,並頒令上訴方可獲一半訟費。

案件編號:HCMA429/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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