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年37,正值青春歲月,芳華美好,她,卻在冤獄裏被各種非人承受的酷刑煎熬了5年!「1828個日日夜夜,每一分、每一秒、每一幕都深深地烙印在我的腦海裏,永不磨滅。」陳靜說。

在黑龍江女子監獄裏,陳靜煎熬了5年,長達1828天。一年前的冬天,她終於走出了冤獄。

「1828個日日夜夜,每一分、每一秒、每一幕都深深地烙印在我的腦海裏,永不磨滅。」她說。

陳靜1979年出生在黑龍江省大慶市,今年42歲,漂亮、聰明伶俐、學習成績優異、家境好,她各方面都很優越。

因為修煉法輪功,她在大學期間被軟禁、被迫停課、被威脅開除學籍、送進監獄;上班不久,又被剝奪了很優越的工作。37歲那年,陳靜成了當局迫害的重點對象,被反手吊銬撞牆、掰十指指甲、剝光衣服擰乳頭、深夜支眼皮、潑涼水、從頭到腳纏膠帶罰坐小凳。她曾被迫害得3個多月癱瘓在床不能自理……。

中共酷刑折磨示意圖:上繩。      (大紀元)
中共酷刑折磨示意圖:上繩。 (大紀元)

陳靜表示:「作為親歷者,我必須真實地記錄這一切,讓全世界都看一看,中共警察、看守所、檢察院、法院、監獄對法輪功所謂的『春風化雨、教育轉化』的真面目。」(轉化:中共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

針對陳靜被非法判刑以及遭受殘酷的轉化迫害,大陸的一位人權律師(出於安全匿名)對《大紀元》記者說:「刑法懲罰的(對象)是犯罪行為,而不是思想信仰。懲罰的方式,是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而不是控制人的大腦。」

「『轉化』是強行控制人的大腦,強行改變人的思想信仰,所以它遠遠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是違法犯罪行為,是政治迫害,是反人性的。」

酷刑轉化是嚴重犯罪

據追查國際調查,早在2000年4月6日,中央「610辦公室」負責人劉京以中國代表的身份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56屆會議上就法輪功問題進行了答辯發言,聲稱中國政府對大部份法輪功學員「採取的是保護和說服教育的政策」。

「610」是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於1999年6月10日成立的一個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的非法機構。

「說服教育」是中共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轉化」政策,實際上是洗腦迫害,逼迫學員承認自己犯法,放棄修煉。

自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關押場所為了完成上級所謂的轉化任務,對法輪功學員採用種種酷刑手段折磨。

2016年1月21日下午,黑龍江省公安廳、佳木斯公安局等十幾人將陳靜從家中綁架,次日關進佳木斯市拘留所。

1月23日,她被押到佳木斯市郊區公安分局的辦案區提外審。辦案人員說:「打死也沒事,是上頭下令允許的。」

他們把床單的一端繞過3米高的暖氣管,再將她吊起,使她雙腳懸空。她的雙臂立刻失去了知覺,頭部脹痛,心臟憋悶得幾乎窒息,滿頭、滿身大汗。

然後,他們向下按她的頭,分別向上拽她的兩條腿,整個人成「一」字型,重心全部落在被反銬在後背的雙手臂上。他們再拉起她的兩條腿用力晃蕩,把她的身體不斷往牆上摔,邊摔邊說:「這叫『開飛機』!」

她的身體和脊柱被連續撞牆,致使渾身多處青紫,尤其脊柱受到嚴重損傷。

不僅如此,還有一人用力掰她的十個手指,致使指甲縫出血⋯⋯。

人權律師說:「『轉化』,已經是違法犯罪行為,為達到『轉化』的目的而實施酷刑,是更加嚴重的犯罪行為。」

公檢法司的違法統一行動

接受採訪的人權律師還指出,「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一般由政法委、『610』辦公室直接指揮,而政法委又直接指揮管理公檢法司,所以它們已經不是串通,而是統一協調行動。在中國,司法獨立基本是不存在的。」

2016年,陳靜被檢察院構陷到法院,12月13日上午,在看守所監區樓1樓的所謂審判庭,佳木斯市郊區法院第一次對她非法庭審。

佳木斯市公安局國保警察李忠義對陳靜說:「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現在認罪能輕判,還來得及。」

陳靜說:「修煉法輪功合理合法,《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我現在這樣是你們非法構陷造成的,我一定堅持就此上訴、控告。」

她委託律師告訴法庭,她認為在看守所開庭不合理,她在開庭前三天也沒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

陳靜還當庭提到自己被酷刑折磨,並指著身後的國保警察李忠義,說他是「指使者、參與者」。審判長卻立即打斷她的話。

同年12月19日,在看守所她被第二次非法庭審。公訴人將準備好的法輪功真相小冊子等作為「證據」當庭展示。

陳靜的辯護律師指出,依據《刑法》一條,警察查抄她住所時,無本人或近親屬在場,所以取得的證據無效。

然而,陳靜卻被非法判刑5年,她立即提出上訴。佳木斯市中級法院審判長拒收她的上訴,非法維持原判。

陳靜對看守所裏的人說:「一句話(轉化認罪的話)就可以回家,不說就判刑,這不是明擺著我們是無罪的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枉法裁判,這才是犯罪。」

公檢法司人員觸犯刑法300條

針對陳靜被佳木斯郊區法院以所謂《刑法》300條判罪,人權律師說:「根據多年辦案經驗,按照中共對邪教組織的定義,中共自己最符合這條罪刑。因為按照《刑法》300條的標準,中共政法委及其指揮下的公檢法司人員,恰恰觸犯了這些罪名。」

在佳木斯郊區法院對陳靜的非法庭審時,她的辯護律師指出,以《刑法》300條給他的當事人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公訴人也無法指證當事人如何破壞法律實施,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

「公訴人用的法條是『利用邪教』,但整個過程中沒有提到任何關於邪教的定義及內容,那麼如何以此給我的當事人定罪?所以我的當事人是無罪的,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陳靜的律師還提出兩點:「一、大家作為法律人,明知《刑法》300條對法輪功是錯誤適用,對法輪功信仰者冤判沒有法律依據,這樣明顯的錯誤長期持續不予修正,意味著甚麼?二、法輪功作為一種信仰在全世界很多國家被允許,為甚麼在中國被禁止?」

人權律師對記者說:「我建議每個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在庭審時,當場報案,檢舉辦案人員觸犯《刑法》300條,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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