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男警近日捉野豬時,被受驚的豬咬傷,漁護署隨即宣布,今後將捕捉所有在市區出現的野豬,一律人道毀滅。換了是平民百姓遇襲,不知道漁護署會不會下此格殺令。但受傷的既是尊貴的警察,當然非同小可,即使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召開記者會,鄭重宣布這是一宗「孤豬式恐襲」,從而「危害國家安全」,我也絲毫不會詫異。

但翻查漁護署網頁「本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一欄,野豬原來榜上有名。如今漁護署一見警員受傷,即手起刀落,將野豬趕盡殺絕,程序上是否應該先DQ野豬「受保護的野生動物」身份,才比較名正言順呢?至於是否要把香港警察列入「受保護動物」,跟蝙蝠、獼猴、箭豬等齊名,我則沒有意見。

仔細想想,野豬實在命苦!它們講惡比不上獅子老虎,鬥智又及不上狐狸貓頭鷹,只因喜歡自由,不自檢束,結果動輒得咎。在中西文學經典,野豬一向是御用受害者,下場非死即傷。不管是被古希臘英雄擒獲,抑或被格林童話小裁縫智取,甚或被曾子烹殺,野豬的存在,都僅止於襯托主角的智勇,或為了給讀者帶出一兩個人生教訓。

曾子殺野豬的故事,見《韓非子》,講曾子老婆到市集去,兒子哭哭啼啼要跟著她,曾太太就對兒子說:「汝還,顧反為女殺彘。」意思是,「你先回去,我回來殺隻野豬給你吃。」「彘」(粵音同「字」)即古文中的野豬。後來曾太太回家,「曾子欲捕彘殺之」,老婆即阻止他,說只是跟小孩子開玩笑。

曾子正色道:「嬰兒非與戲也。嬰兒非有知也,待父母而學者也,聽父母之教。今子欺之,是教子欺也。母欺子,子而不信其母,非所以成教也。」大意是:「不可以和小孩子鬧著玩,因為小孩甚麼都不懂,只是學習父母,你騙他,即教他騙人,母親騙兒子,兒子不信母親,這不是教育之道。」於是曾子就烹殺了一隻野豬。

這故事很適合講給香港某些「受保護動物」聽聽,尤其是那句「嬰兒非有知也,待父母而學者也,聽父母之教。」如果沒有一個崇尚暴力兼患被害妄想的父親,怎教得出一個神經兮兮隨身帶鉛筆「自衛」的小孩?

話說回來,漁護署格殺令一出,保護動物團體即群起聯署,要求漁護署撤回這個開倒車的政策。根據香港野豬關注組的聲明,原來自2019年起,漁護署對野豬的政策本是開明的「捕捉、絕育、放回」,務求人豬和平共存。但今天卻因為一個警員受傷,出爾反爾,連野豬也要「清零」,與社會大眾期望明顯背道而馳。

一般來說,社會越文明進步,政府對動物的生存權利就越重視,這是很自然的發展。相反,若連民權也不放眼內,又怎會在乎動物生死呢?因此,野豬的命運,某程度也反映了香港的現狀。

動物組織在寫給食衛局局長陳肇始、漁護署署長梁肇輝的聯署信中,指出野豬傷人多數因為受驚,牠們一般不會主動襲擊,「人類不要被仇恨掩蓋眼睛,而向無法言語的動物發洩。」令我我想起伊索寓言〈野豬、馬與獵人〉(Σῦς ἄγριος καὶ ἵππος καὶ κυνηγέτης)的故事,正是透過野豬之死,帶出「勿被仇恨掩蓋眼睛」的道理。

故事說,野豬攪渾了馬平日喝的水,馬一怒之下,向獵人求助。獵人對馬說,幫你可以,但你必須戴上馬籠頭,讓我騎著你去找野豬。馬二話不說答應了。獵人殺掉野豬,給馬出了一口氣後,卻沒有脫下韁繩,而是將馬直接帶到自己的馬槽內。

寓言教訓是:「很多人也是如此,因為憤怒沖昏頭腦,只想除掉仇敵,結果令自己淪為他人的奴隸 (Οὕτω πολλοὶ δι' ἀλόγιστον ὀργήν, ἕως τοὺς ἐχθροὺς ἀμύνασθαι θέλουσιν, ἑαυτοὺς ἑτέροις ὑπορρίπτουσιν)。」不擇手段毀掉所謂「敵人」,往往也要獻上自己。

也許放肆的野豬,永遠討不到某些人的歡心,甚至被視為破壞和諧的眼中釘,但除掉野豬的代價是甚麼呢?這兩年,很多香港人應該都體會到這個伊索寓言的深刻教訓;體會不到的,大概只有那些一出生即被圈養的家豬。◇(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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