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存在的前提是公民權利的充份實現,香港《國安法》頒布之後,名義上是要維護秩序及保障國家安全,其實施以來公民權利被剝奪,最重要的公民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公民權利是令人民自由地監督政府及從事各種公民運動,公民權利的充份體現是社會健康發展的前提,《國安法》在剝奪公民權利的同時正逐漸摧毀公民社會。
當然,從政治現實主義下,誰的拳頭硬誰就是老大,但中共不忘在論述上提出正當化其暴行的說法,「公民社會」一詞在王滬寧主導下的新時代中共論述中被視為乃西方荼毒中國人民的概念,最終落得被禁用的下場,大家都必須改用「人民社會」,禁用學術詞彙在正常國家是匪夷所思的。對中共來說,在西方,國家與公民社會是對立的,但在中國,國家跟人民利益是一致的,而且除了黨國合體外,黨與人民也是一體的,國家與人民社會不會是對立的。
跟西方爭一日之長短可以說是習近平上台這近十年來的主軸,禁用「公民社會」只是其中最具象徵意義的一環,對外滲透、竊密及收編政要,以至意識形態上的大外宣,鋒芒太露,令西方諸國反感及進行反制。對內大力加強整肅異己,既然香港人被視為中共自己的人民,其中的反抗勢力當然不會被容忍,消滅反抗勢力的藉口是勾結外國勢力。香港警方國安處於9月8日拘捕多名支聯會常委會成員,當中包括副主席鄒幸彤、常委梁錦威、鄧岳君和陳多偉,指他們沒有按早前警方的要求,提供相關的運作資料。
警方之前向支聯會常委發信,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外國代理人」,並要求支聯會交出與多個組織聯絡的資料。原來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五的權力,警方可以要求「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提供其在香港的活動和成員的個人資料、資產詳情等。可是,警方的做法令人不禁要問,誰算是「外國代理人」?國安處說了算?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捕前一再表示,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因此警方無權要求支聯會交出資料,又說「恐嚇到我們這裏為止,支聯會不會幫你散播恐懼」。
香港中聯辦則發出聲明,批評支聯會「無絲毫對過往的悔過之意,甚至負隅頑抗,拒絕按警方要求提供資料」,中聯辦明顯地是在下指導棋,是要給香港政府壓力。林鄭月娥不點名批評支聯會,指任何人公然、公開地說一定不會依據法律,就「不可以自稱為一個公民社會的組織」,說到底就是找個說法消滅支聯會及整肅其中的頑固「反動份子」。
支聯會是繼民陣後被針對的重要公民組織,長期支持中國民主化,過去一直舉辦紀念「六四」晚會,行之有年,民陣長年舉辦爭取香港民主的遊行及活動。不管是民陣,又或是支聯會,過去所做的在哪一方面破壞中國國家安全?只有在《國安法》頒布後,民陣及支聯會即使甚麼活動都不再辦,它們的存在對中共而言就已經在破壞「國家安全」。被質疑跟支聯會「勾結」的組織包括華人民主書院、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等等。這些組織到底本身有何問題?如果是有「問題」,那就是反對中共獨裁!
– 梁文韜 (台灣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
(轉載自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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