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男子周泓旭與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等人涉犯國家安全法案件,一審無罪,案件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因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將屆,高院考慮王炳忠等5人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裁定7月2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台北地檢署(北檢)偵辦周泓旭涉吸收外交人士未遂案時,查到王炳忠等人涉嫌利用「燎原新聞網」等組織,吸收台灣現、退役軍人等各階層人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王炳忠與其父王進步以及林明正、侯漢廷等4人,並追加起訴周泓旭。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北院)認為,檢方舉證不足,4月28日判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王進步及周泓旭無罪,仍對王炳忠等人限制出境、出海,7月22日期滿。

王炳忠等5人涉共諜案無罪 北檢上訴:對國安保護「連竊盜罪都不如」

北檢不服判決,認為原審判決對國家安全的保護「連竊盜罪都不如」提起上訴。北檢5月17日表示,發展組織,包含逐步、緩慢、隱密、迂迴的發展滲透行為,謹慎隱密,避免大張旗鼓;原審判決認為「在日常生活、正當社交場合中結識潛在可能成為受招募對像」的行為,未達發展組織的「著手」階段,實屬謬誤。

「周泓旭已著手發展組織」,北檢指出,如果依原審判決的見解,今後中共乃至於敵對勢力均可流竄國內布線布建,用各類方式建立軍人名單及情報資訊庫,只要未開口徵詢對方「要不要加入共諜組織」,均未達著手程度。

北檢認為,原審判決對國家安全的保護「連竊盜罪都不如」,原審判決強求發展組織者必須是「一條龍」模式,單獨完成所有接觸、招募及吸收等行為,才判定為著手犯罪,擅自增加構成要件以外的限制。

周泓旭的檔案中已經記載「嚴格堅持公開掩護秘密」、「對外以島內統派團體名義開展工作」、「達到對軍方思想滲透、從中物色可資發展之重點」等內容。北檢表示,周泓旭、王炳忠自中共國台辦、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收取款項,以此金援發展組織。

北檢指出,原審判決認為中共黨政機關提供給王炳忠的金援過少,不足以認定王炳忠等接受金援發展組織,論理有所錯誤;另外,發展組織不以達到綿密堅實程度才違反《國家安全法》。

北檢認為,若只能處罰造成國家安全「明顯而立即」危險的行為,豈非要求偵查機關對於發展中的共諜組織視而不見,須等到組織壯大到對國家安全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才能介入偵查。

台灣高等法院(高院)認為,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均供稱認識中國大陸官員,且有聯繫或見面,並有在中國大陸發展事業的想法,王、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因本案遭限制出境、出海為止,各至少有40次的入出境紀錄,同時期林也有30次入出境紀錄,王則有5次入出境紀錄,且大部份均是前往中國大陸。

高院認為,王進步知悉王炳忠與中國大陸官員互動情形,又為王炳忠處理資金,可見王炳忠等人於海外均有建立相當經濟與社會網絡關係能力。

高院指出,王炳忠等人一審無罪,但從形式上觀察,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為重大影響社會治安案件;而案件已上訴二審,仍待審理究明,尚非絕對排除對王炳忠等人論罪科刑的可能,因此認定王炳忠等人有逃亡之虞,裁定自7月2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此外,高院認為,周泓旭是大陸人,生活重心及主要財產都不在台灣,一旦解除出境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同樣裁定自7月2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台灣民主實驗室理事長沈伯洋指出,面對中共對台資訊戰,最讓人困擾的仍是台灣「代理人」角色。如果台灣有通過《代理人法》,境外勢力在台就必須要登記,登記之後就要跟民眾揭露跟中共之間的關係,「透明本來就是民主的價值,就像食物裏有毒物要揭露,台灣媒體或學者為中共說話當然要揭露。」這兩年雖然有立委聯署《代理人法》,但是就一直沒有衝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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