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院會4月29日擬通過《陸海空軍刑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處最高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現役軍人若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電磁記錄或物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官員指出,過往要舉證現役軍人直接洩漏軍事機密給中共政府有很高的難度,因實務上有可能透過中間人取得台灣的軍事機密,因此修法。
知情官員表示,除原規定外,這次修法新增訂,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於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給敵人或其派遣之人,原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官員表示,這次修法將平時與戰時做出區隔,平時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者才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而所謂敵人,《陸海空軍刑法》現行規定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官員表示,草案這次因應反滲透法有關「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也增列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政治實體」亦為敵人。
官員說,除了已核定的軍事機密之外,這次修正也將尚未被核定為軍事機密,但正在報請流程中的軍事機密也納入規範。草案新增第20條之1,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依法令報請核定為軍事機密,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將正在依法報請核定為軍事機密者洩漏或交付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官員表示,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戰爭時刻洩漏機密給敵人,最重可處死刑。
另外,刺探或收集正依法報請核定的軍事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替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員說,本次修法若涉及絕對機密者,皆加重其刑至1/2。
依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軍事機密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與機密,三者差異是指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重大損害或遭受損害之事項。
(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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