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區域法院裁定,暱稱「赴湯杜火」的湯氏夫婦以及一名女學生,前年7月28日暴動罪不成立。原審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共同犯罪原則」檢控基礎,並不適用於不在現場的三人。律政司遂不服,並要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原則」能否套用在不在場人士。案件今日高等法院進行聆訊,三名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被判無罪的湯氏夫婦今早到高院旁聽,律政司早前曾聲稱今次上訴結果,將不影響三人原有裁決,不過基於裁決對日後其它暴動案影響深遠,仍然受到廣泛關注。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指,法律原則不應被演繹到影響無辜的人。他舉例指倘若根據律政司對「共同犯罪原則」演繹,有一萬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中兩三個人使用暴力,則全部一萬人都會變成參與暴動。

潘熙又指,在法例上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條文非常清晰,強調立法局曾兩度收窄有關《公安條例》字眼,以免無辜人士牽涉,故此認為有關原則不適用於《公安條例》。

辯方大律師曾藹琪亦補充指,《公安條例》立法原意是示威者「共同集結」,按照條文寫法,其意思應為示威者實體地集結在一起。

曾藹琪又認為不在場的人士,例如在大樓上隔空指令,可能會涉及幫助或教唆暴動,但不應該使用「共同犯罪原則」,否則會令參加者可能面對相對更重的罪責,而且人群聚集事件發展有很多可能性,將不在場的人連繫起來,在根本上既不現實亦不公平。

至於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引用澳洲、英國及紐西蘭有關非法集結條文,認為並無排拒共同犯罪原則,其中紐西蘭暴動案,案發時被告在警車內致電支持者使用暴力,藉以威脅警方釋放自己。被告強調自己非集會一份子,又不是在現場,不過上訴終被駁回。

郭棟明又指出,如果不在現場的犯人們有著「共同犯罪計劃」,亦應負上間接法律責任,質疑原審法官錯誤詮釋法律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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