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6月,房委會轄下的公共屋邨合共設有超過5,000個遊樂及健體設施。申訴專員公署的主動調查發現,有公共屋邨遊樂及健體設施損壞後數月甚至半年仍無法完成維修。
申訴專員公署發現,在2017年至2019年有個案,房屋署人員發現設施損壞後超過30天才發出設施檢查單。在涉及已拆售物業屋邨個案中,由於經常需要徵詢居民及其他持份者意見,在收到承辦商的檢查報告和維修建議後,往往數月甚至半年仍無法完成維修。雖然房屋署為遊樂及健體設施的維修工作訂立了基本跟進程序,並為部份程序設定時限,但沒有為屋邨管理人員匯報設施損壞,以及工程人員發出設施檢查單這兩項程序設定時限。
申訴專員公署又發現,房屋署以電腦系統記錄並管理與承辦商處理設施維修工程的資料,但屋邨管理人員何時發現有遊樂設施損壞、是否已通知工程人員進行檢查及工程人員何時進行檢查,都僅以人手記錄在屋邨的巡查記錄中,沒有作系統性記錄。亦沒有訂立實質措施,監察工程人員在收到承辦商的檢查報告後,有否於30天的時限內發出維修工程單。
公署建議房委會及房屋署,為維修程序設定合理時限,並系統性記錄在電腦系統中。房屋署應更主動及全面地檢查公屋遊樂場設施的維修過程,並加強對前線人員培訓。又建議加強對承辦商的監管,引入更多承辦商,增加競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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