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國大陸漁船越域抽砂,台灣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修法嚴辦「船拍賣、人法辦」。
29日政院拍板內政部提送的《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將刑責從5年以下、役科或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款,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款。
蘇貞昌表示,鑑於近年來迭有中國抽砂船於台灣海域非法盜採土石,破壞台灣海洋環境與自然生態,侵蝕海洋國土,日前在馬祖海域更變本加厲,數量多到幾近圍島,海巡艦艇光今年至今,驅離中國抽砂船就已達近4千艘次。
內政部表示,針對金、馬地區海域(禁限制水域)、台灣灘(專屬經濟海域)及領海以內水域之盜採砂石行為,研修《專經法》第18條規定,加重刑度及罰款,將刑責從5年以下、役科或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款,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款,以收嚇阻之效。
經濟部表示,近年來非本國籍抽砂船於我國澎湖台灣淺灘、金門及馬祖等地盜採土石,造成砂石流失與海岸線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考慮犯罪用船舶或機械設備,噸數鉅大、保管困難或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故擬具《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加以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它適當的處置,以加速沒收物的去化。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補充,以今年為例,依修法前規定處理,我方查扣了4艘、37人;沒收2艘、1,451萬元。去年最新判例顯示,沒收2艘船,各判5個月,可易科罰款,一天1千元,換算每人各罰新台幣15萬元。過去事發地多以《專經法》開罰,因為《土石採取法》適用範圍比較接近陸地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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