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大律師及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項目經理林祖明主講的《國安法打到嚟!你仲有冇得避?》論壇,昨日(6月27日)下午在旺角舉行。林祖明表示,《國際法》中對「國家安全」有清晰的定義及範疇;鄒幸彤表示,中共的法律也對「國家安全」罪行有清晰定義。但是,凡屬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均不獲普通刑事法中所賦予的權利,亦即中共《刑事訴訟法》的條例打開入罪「國家安全」後門。
《國際公約》賦予香港人表達、結社、和平集會示威的權利及自由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項目經理林祖明表示,香港是受《國際公約》(簡稱《公約》)的保障的,而在英國簽訂的這份尊重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和公平審訊等的《公約》,97年後的香港持續生效。
林祖明說,《公約》中提到的包括表達的權利、結社自由、和平集會示威的權利,都適用於香港。除了法律規定並且為保障國家安全、公眾秩序等之外,上述權利是不應該受任何的限制的。
《約翰奈斯堡原則》:戰爭危害國家安全等屬於「國家安全」範疇
林祖明表示,1995年訂立並在聯合國沿用至今的《約翰奈斯堡原則》(簡稱《原則》),其中提到「國家安全」的範疇包括,不可用「國家安全」理由限制言論與信息自由,並訂立甚麼是合法的「國家安全」,「亦即真正目的或實際效果是為了保護國家的生存、領土完整免遭暴力威脅和侵犯。換句話講,有人發動戰爭危害國家安全或進行武裝革命等。否則,其它所有都是『非法的國家利益藉口』。」
批評政府是「非法的國家利益藉口」
林祖明還說:「『非法的國家利益藉口』,包括政府以其不良行為免受尷尬,通俗講『不允許批評政府』就屬於『非法的國家利益藉口』,亦即不適用於『國家安全』的理由。」
林祖明又明確表示,中共一直在起訴那些批評政府的人,「這是屬於《原則》中的『非法的國家利益藉口』」。
林祖明說,在國際法中,「任何情況下基本人權是不可以犧牲的,這些基本人權包括免受非人道的對待或殘酷虐待,以及宗教和思想自由」。
另外,國際法也提到這些刑法不應該有追溯期。
大陸實施的是「有罪推定」違反國際法
如果「國安法」在港實施,那麼香港特首將有權批准某位法官審理與「國安法」相關的案件,並且被控以「國安法」中列舉的罪行有可能被移送大陸法庭受審。
林祖明表示,根據《原則》中規定,審訊「國安法」案件的程序有最低的人權標準限制上述兩個問題,包括:「第一,無罪推定的權利,但是這個『無罪推定』在大陸則相反,它會先假設你有罪,你必須為自己辯護你無罪,亦即『有罪推定』。」因此,林祖明表示,如果移交大陸審訊,就已經違反了《原則》中的規定。
「第二,不可被任意羈押的權利」及「第三,在獨立與公正的法院進行公正、公開審訊的權利」。對於第三點,林祖明表示,根據中共法律,包括「顛覆國家政權罪」等案件法官有權「不公開審訊」。
對於特首委任法官的問題,林祖明表示:「儘管西方國家例如美國亦有總統委任大法官的說法,但是這種委任必須通過參議院的通過,總統不能為所欲為,亦需通過議會監察這一委任;同時,亦不能委任所有法院的法官,而林鄭有絕對權利委任所有涉及『國安法』案件的法官,這等於在干預司法獨立。」
大陸的「國家安全」含糊及沒有具體闡述
另外,林祖明說,《原則》指名,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原則必須「容易理解、不含糊、規定嚴密且準確,讓每個人可以事先預見某些行為是否違法」。
不過「『顛覆國家政權』、『顛覆中央政府』究竟包括了哪些具體行為?中國法律中未見闡述。」林祖明表示。
林祖明舉例英國的「叛國罪」則有詳細列明,包括「殺死女王」、「殺死王室成員」、「主要官員包括首相、財相、司法部長」,或者「發動戰爭推翻王權」 等,這些是屬於叛國的,罪名羅列清晰明瞭。
中共那套管制系統凌駕香港法律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大律師,提到「國安法」的重點在於,「中共如何將國家安全的管制、框架及管制的邏輯套入香港整個司法行政及社會中。因此,它不是一條法律和罪名這麼簡單,它是整個完全不同的一套管制思維、那套凌駕性的邏輯及要求得出的結果是權力失衡。」
看清「國家安全」管制在大陸如何運作的就已經很清楚,以「國家安全」或「顛覆國家」為名的案件範圍比以前更廣。包括涉及許多草根階層的示威人士、宗教人士、網路作家、非政府組織人士、關注人權的團體及個人、拆遷等涉及民生事務的團體,而最常見的涉案人士多來自於少數民族地區,他們多為藏人、維吾爾族人士,他們的主張是保護自己的語言等,都以「分裂國家」入罪。
因此,國際上關於「國家安全」的範疇,在中國大陸是見不到的。
中共《刑事訴訟法》條例打開入罪「國家安全」後門
對於中共為何如此濫用「國家安全」,以及為何「國家安全」有利於中共?
鄒幸彤表示,在中國大陸的刑事罪中有很多的「後門」為「國家安全」打開。「而這些『後門』清清楚楚寫入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裏面。例如,你被捕後可以見律師。但是如果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要得到刑事偵查機關的批准,這被寫入了《刑事訴訟法》第39條;另外律師與被捕人士之間的談話是要保密的,但是如果涉及『國家安全』罪名,律師有責任將談話內容告知行政機關,亦即凌駕了律師的保密責任,這也被寫入《刑事訴訟法》第48條。另外,如果普通法,任何罪名有證人指證,要出現法庭,而涉及『國家安全』罪名,無需證人出庭;而被寫入《刑事訴訟法》第75條中的『指定居所監視』,如果涉及『國家安全』,即可將你拘押在一個指定居所,而這一指定居所不會被找到,而且時間沒有長短,見不到律師,不可以與任何人溝通,這些都是法律上面開的口。」
鄒幸彤說:「按照《刑事訴訟法》第81條,有危害『國家安全』因素的,不獲保釋。」另外,「涉及『國家安全』罪名的也不獲通知家屬的待遇」。「如果涉及國家機密的,將被秘密審訊,任何人不會知道何時何地審訊,直至被判罪」。
鄒幸彤表示,上述問題均被明文寫入了法律中。
同時,鄒幸彤表示,那些不被中共青睞的人士遭秘密關押期間,會遭受很多的酷刑折磨。「而這些酷刑精神上的居多,外表看不見傷痕,但是傷害可能是終身的,而且在出獄後,無法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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