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關注中共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制定「港版國安法」法,認為人大常委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指,港版國安法的內容有待公佈,但認為草案擬授權人大常委制定港版國安法有幾點令人憂慮。
涉23條範圍 應由香港自行立法
大律師公會指,《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它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草案中所建議的港版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
根據《基本法》第6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除《基本法》第73(1)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大律師公會認為:「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大律師公會又指,草案港沒有保證版國安法將會,或需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特區政府於2003年嘗試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提出《2003年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23條草案」)時,當時社會上已有真誠,及廣泛的擔憂23條草案,會否侵害香港居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特區政府就23條草案作廣泛諮詢,同年於激烈的公眾反對下徹回23條草案。
但這次港版國安法由特區政府公佈,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大律師公會表示,草案並沒有保證於港版國安法公佈前,會就這項重要的法例作出公眾諮詢。這是史無前例的。強調「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利及義務的法例。」
質疑國安機構是否受規管 非常含糊不清
草案第4條提出「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大律師公會關注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及該機構的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
又質疑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2(1)條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大律師公會呼籲,特區政府緊急處理上述的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在更多港版國安法的細節公佈時,公會或會再發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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