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銀國際證券因處理第三方資金存款及維持和實施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方面缺失,遭證監會譴責並罰款1,960萬元。
證監會發現,有多筆分別在2009年、2011年及2015年,以支票及銀行轉帳方式存入客戶帳戶的第三方存款,直至2016年才被識別出來。
而且在檢視交銀證券於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間的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時,亦發現有廣泛不足之處。
證監會指,交銀證券未有設立充份及有效的監控措施以識別第三方存入客戶帳戶的款項,以至未能確保該公司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資金籌集指引》,及《內部監控指引》和《操守準則》內的多項條文。
證監會指,交銀證券所犯的缺失嚴重、涉及範圍廣泛並持續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故證監將毫不猶豫的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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