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於昨晚(4月18日)深夜突發修訂稿,就在回應媒體就兩辦言論查詢關於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運作的言論的新聞原稿中的有關「根據《基本法》第 22 條」的字眼刪除。

港府在昨晚傍晚發布的新聞稿中第四段和最後一段涉及字眼包含:「中聯辦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以及「一如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可見原稿措辭相當強硬。

不過港府在深夜兩度發布修訂稿,修改後的新聞稿中第四段則以「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為開頭,以及最後一段改為「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修訂稿中刪除了「根據《基本法》第 22 條第二款」以及「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字眼。

中聯辦日前多次發聲明砲轟立法會內委會副主席公民黨議員郭榮鏗,指其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招致多方批評指責兩辦干預香港事務,違反了《基本法》22 條,破壞「一國兩制」。

根據本報記者翻查立法會憲報,根據立法會2008年3月19日發出的「 CB(2)1356/07-08(01)號」文件,中央駐港機構中,中聯辦是屬於《基本法》第 22 條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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