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12月20日刊登了一篇大陸來稿,講述近期一位律師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時,被法官多次打斷和阻止,不許做無罪辯護。律師依法駁斥了法官的無理要求。

考慮中共打擊報復,保護當事人安全,文章內容隱去其姓名。

律師指出,我的當事人是因為信仰法輪功而被抓、被庭審的。作為辯護人,我不談法輪功談甚麼?因為我的當事人修煉法輪功,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所以我要做的是無罪辯護。

法庭內鴉雀無聲。律師從容不迫地為法輪功學員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在場的人都靜靜地聽著,一直到庭審結束。

事後,法官給市司法局發了一公函,公函稱:律師在法庭上發表錯誤的言論,宣傳法輪功,說法輪功不是×教、修煉法輪功無罪等。

司法局律師協會成立了調查組,查卷並責成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開會。下面是這位律師與司法局律協人員的部份對話。

律師:這些法輪功學員無辜蒙冤 律協規定是行政手段

律協A:某某律師,你是不是法輪功學員?

律師:我不是,我沒有煉過法輪功。

律協A:你怎麼能說法輪功不是×教?

律師:這些法輪功學員無辜蒙冤,我為他們站出來,為他們伸張正義。我作為律師來講,(他們的)家屬聘請我做無罪辯護,我接案子,會見當事人。我翻遍了中國所有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輪功學員違反了法律。

我覺得他們確實沒有罪,我覺得你們都應該好好學習學習,甚麼「又是取締啦、又是×教的啊」。到目前為止,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是×教、犯罪、要被取締。

1999年11月5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得通知》所提到的,(迫害元兇)江澤民所提到的,江澤民作為國家元首,法律規定他沒有這方面的權力,「兩高」也沒有這個權力,他們都不是立法機關,他們的決定都沒有效力。你們都應該好好學一學,我沒有錯。

律協B:你們就讓某某律師說一說,過去我也不太了解,按照某某律師說的,也有一定的道理。

律協A:關鍵你們要查一查法輪功到底是不是×教,如果是×教,如果某某律師在法庭上辯護的是法輪功不是×教……(A拿出《律師管理辦法》和兩高司法解釋,提出否定甚麼性質。)

律師:我沒有否定甚麼性質,因為沒有法輪功是×教的規定,我說他不是×教,我沒有否定《律師管理辦法》,我沒有錯。司法局也好,還是司法廳甚麼也好,不讓我們給法輪功做無罪辯護,我說這也是違反法律規定,這是不允許的。我們國家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依法治國,你們這麼搞是不對的。

律協A:繼續查一查法輪功到底是不是×教組織?

律師:你們可以查呀!14個×教組織裏沒有法輪功,哪個是×教組織都有明細,都有名單,我這有詳細的材料,你們回去也看看。但是你們查不著文件,那我就沒有錯。

針對律師的回答,律協A向律師表示:某某律師不能把法輪功帶進事務所,至於在哪接待,律師事務所不管。同時,律協不允許某某律師受理法輪功(被構陷)案件,律師所在的事務所不給律師出函件和辦手續。

律師回應:誰找都是這套磕,法輪功不是×教,為法輪功辯護沒有錯!你們這樣做是行政處理。說實在的,司法廳有文件沒?沒有;司法部有文件沒?沒有,都是內傳,電話呀!電報啊!口頭啊!等等。「上面」讓你們「下面」抓不著(它的)把柄,沒有紅頭文件,都是「底下」的事。你們不擔責,也得擔責。

律協A:聽共產黨的話,這就跟黨中央保持一致呀!沒有辦法呀!尤其我是懲戒委員會的呀!至於你對也好、錯也好,我們也不管了。現在就是一句話,是不是×教我們也說不過你。你有理由,俺們也不說了;就是你對,俺們也不能給你出手續。如你繼續這樣搞,那馬上就要註冊了,我們也不給你註冊了。

律師:不給註就不註,沒有甚麼了不起的。找到司法廳去,也是這些理。你們現在是從行政方面強行命令,但是沒有法律規定。你們這麼搞絕對不行。就是省廳來處理,那咱們也說道說道,聽證唄!我沒有錯。

律協C:這裏有個1999民政部的文件,它規定取消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非法組織。

律師:那是取消研究會(註:法輪大法研究會是經合法註冊的組織)、取消「非法組織」,但是非法組織不等於是x教組織。「非」能等於是「邪」嗎?意義是不同的,這是第一。

第二、法輪功不是組織,他是一個鬆散的群眾自願地參加的這麼一個活動,他不是一個組織,更不是x教組織。人們來去自由,願意煉就煉,不願意煉就不煉。你也可以煉,我也可以煉,不高興就不煉,沒有人管你簽到掛名,扣獎金甚麼的,沒有這個事,你說哪個組織都不對,你得加強學習。我沒有錯,就是局長來,我也有話等著他。但是你們是利用行政手段不給我出函,這是不對的。

你們不辦法輪功(被構陷)案子,你們不懂,法輪功不是x教,公安部規定七個邪教裏沒有法輪功,國務院規定七個邪教裏也沒有法輪功。你們都要好好學習學習,都亂哄哄的,別人說甚麼就是甚麼了。

如果他是x教組織,我能去辯護嘛?!辯護在立案階段就允許,訴訟階段也允許。《刑訴法》規定: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我們可以做有罪(辯護),也可以做無罪、罪輕(辯護)啊!

哪個法律都沒有規定:括號法輪功案子除外。沒有括弧說律師不能做無罪辯護,既然沒有括號,那就跟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樣,他沒有甚麼可特殊的。至於政府內定了、電傳了、那都是沒有效力的。現在就是國家元首說話都不好使,因他沒有這個權力,他不能代表法律,他不是立法機關,司法廳沒有權,司法部也沒有權。

現在還有好多法輪功案子,不能辦,這些人(指法輪功學員)確實是無辜的,很是遺憾!別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獲得律師的辯護,唯獨法輪功學員不能得到律師的辯護,硬是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辯護權。《刑訴法》、《律師法》哪條說了「但法輪功人員除外」,沒有這個規定啊!不給開函,(律師)就不能會見,不能出庭了。

律協A:你太直截了當了!我們也沒有辦法⋯⋯ 我們不管,愛怎麼整怎麼整。我們也沒有辦法。

明慧網評論:法輪功被中共迫害已經20年了。隨著法輪功被迫害真相的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明白了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他們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也有越來越多的律師頂著壓力,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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