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法輪功學員馬鳳菊被清原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並連遭警察暴打臉部和頭部,身體出現嚴重病症,至今仍被非法關押在撫順看守所。

明慧網報道,9月25日下午,馬鳳菊和法輪功學員劉運英(劉玉英)在清原鎮易和小區發法輪功真相材料時,被警察綁架。當晚,清原縣腰站派出所警察和清原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闖入馬鳳菊、劉運英的家非法抄家。

在清原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非法審訊馬鳳菊、劉運英時,腰站派出所所長王東,逼迫馬鳳菊在指紋機取指紋。馬鳳菊認為自己沒有錯、更沒有罪,沒有配合王東的無理要求。

王東連續暴打馬鳳菊十多個嘴巴子。接著,腰站派出所另一個瘦高個警察,繼續打馬鳳菊十多個嘴巴子。他們的手狠命地落在馬鳳菊的臉上、頭上。

次日上午,馬鳳菊和劉運英被非法送到撫順市看守所關押。在體檢時,一個高個警察又重重地打馬鳳菊耳光。

馬鳳菊在撫順看守所被迫害2個月來,身體出現嚴重病狀:血壓高、頭暈、嘔吐。家屬非常擔心馬鳳菊的身體狀況。

馬鳳菊以前身體被病折磨得十分虛弱,犯病時,喘氣困難,甚麼活都幹不了。修煉法輪功後不久,她所患的疾病不治而癒。馬鳳菊看到妹妹獨自一人撫養兩個孩子,生活艱難,就幫助妹妹照看兩個孩子,這樣妹妹可以出去打工掙錢,供養孩子讀書。

馬鳳菊被非法關押後,她妹妹去遼寧省清原腰站派出所打聽姐姐的情況時,所長極其橫蠻,恐嚇家屬。

中共法律一紙空文

中共《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而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為所欲為,沒有任何法律可言。

中共《憲法》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發佈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佈《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其中第99 項、第100 項分別廢止了1999年發佈的兩項關於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

以上可見,任何以公民擁有、閱讀和傳播法輪功書籍或法輪功真相資料為藉口,進行迫害都是非法行為。

中共自迫害法輪功以來,竭盡全力抹黑、誣衊、誹謗法輪功,欺騙、愚弄老百姓,達到維持迫害的目的,同時採取滅絕性政策「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

法輪功學員冒生命危險,長年向人們發放真相資料,揭露中共對法輪功學員慘無人道的迫害事實,這使得中共江澤民集團驚恐萬狀,對法輪功學員大肆抓捕,大打出手,造成致傷致殘等案例不計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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