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初是瑞典一年一度的政治周(Almedalen),也叫民主周,今年活動期間,當地法輪大法學會公佈了倫敦獨立人民法庭有關中共強摘器官的裁定,受到瑞典政要和媒體的關注。

此外,中共駐瑞典大使作為迫害信仰者,被法輪大法學會舉報到美國政府。同時,瑞典政府也在醞釀《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的實施。

明慧網報道,7月5日,在東南部的哥特蘭島首府威斯比(Visby),瑞典國會副議長洛塔‧約翰松‧福拿爾維(Lotta Johnsson Fornarve)來到集會現場演講,並聲援法輪功。

她在演講中歷數中共的獨裁統治下的人權惡跡,尤其介紹了英國倫敦「獨立人民法院」於6月17日發表的有關法輪功學員被中共強制摘取器官販售牟利的報告。

瑞典國會副議長洛塔‧約翰松‧福拿爾維(右)在法輪功學員集會上演講。(明慧網)
瑞典國會副議長洛塔‧約翰松‧福拿爾維(右)在法輪功學員集會上演講。(明慧網)

福拿爾維說,當她會見中國當局的代表(中共大使)時,他們一口否認,說他們沒有做錯事。「但現實當中卻不是這樣。」

活摘器官的罪行是福拿爾維做議員以來一直在跟蹤關注的問題。

「多年以來,我會見了許多調查人士、醫生、人權活動人士、律師,親自聽取了證人的證詞,這些人都在指證在中國存在著大量非法器官交易。」她說。

福拿爾維質疑,如果他們(中共)真的沒有做錯甚麼,為甚麼不讓獨立的國際調查團進入中國進行調查呢?

作為議員,福拿爾維已向議會遞交議案,批評中共的人權問題,並敦促中共允許國際獨立調查團進入中國調查這些器官交易,「不論他們怎麼說,我們都會繼續關注這個問題。」

國會議員阿爾梅在政治周的法輪大法展棚前接受採訪。(明慧網)
國會議員阿爾梅在政治周的法輪大法展棚前接受採訪。(明慧網)

負責立法和北歐理事會的國會議員安索菲‧阿爾梅(Ann-Sofie Alm)也來了到法輪功展棚前。她剛剛看過倫敦民間獨立法庭的報告。

6月17日,調查中共強制活摘器官的國際獨立「人民法庭」於在倫敦宣判結果,判定中共強摘良心犯器官的行為已存在多年,並仍然存在,法輪功學員是器官供應的最主要來源。

該獨立法庭由「終止中國(中共)移植濫用國際聯盟(ETAC)」發起。 仲裁法庭在過去八個月中一直從醫學專家,人權調查員和其他人那裏獲取證據。判決書稱「法庭以多種形式來鑑別證據,並根據與每個案例的證據進行個別處理,然後得出一系列結論,這些結論不受中國(中共)人權惡名或其它偏見的影響。」

阿爾梅說:「這份報告應該引起更多人的關注,廣而告之。很多證人指證在中國有很多良心犯被關押,器官移植手術等待時間非常短,而且器官移植中心的位置和那些大監獄的位置是相吻合的,這些絕非偶然,任何人都能看出其中的關聯。」

「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非常可怕的罪行。我們必須把它提到(與中共)對話日程上來。瑞典政府應該表態,我們絕不能接受這樣的罪惡。」她說。

在政治周開始的第二天,瑞典國家電視台網頁登出了法輪大法學會的文章,公佈倫敦「獨立人民法院」發表的有關法輪功學員被中共強制摘取器官販售牟利的報告和犯反人類罪的裁定。

同時,電視台還公佈當地法輪大法學會已經將中共駐瑞典桂姓大使的個人信息提供給美國政府。理由是該大使在瑞典輸出迫害,在瑞典媒體和在瑞典的中文媒體上造謠抹黑法輪功,是主動積極參與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人權迫害者。

電視台報道,桂姓大使還多次對瑞典法輪功學員在中共使館前的和平抗議活動進行騷擾,已經構成對瑞典公民言論和集會自由的破壞。這早已被法輪功學員告到瑞典外交部並被媒體報道。

瑞典法輪大法學會的托馬斯‧彭佩(Thomas Pompe)對新唐人電視台說: 「我們已經把中共駐瑞典大使桂從友告到美國政府,因為他積極主導把中共迫害法輪功輸出到瑞典。」

5月31日,明慧網發表通告: 在美國的一些宗教及信仰團體日前被告知,美國政府意在更加嚴格地審核簽證申請、對人權及宗教迫害者拒發簽證,包括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已發簽證者也可能被拒絕入境。美國國務院官員並告知美國法輪功學員可以提交迫害者名單。

繼美國開始實施《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後,歐盟和瑞典等國也開始審議相關立法。

國會議員及歐洲議會瑞典代表團主席博麗安娜‧奧貝爾(Boriana Aberg)表示:「研討會上我們討論了《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 它不針對整個國家,而是針對那些迫害人權的個體、針對中國(中共)權利中心的少數人,凍結他們的財產,不接受他們到國外去享受從人民身上掠奪到手的巨大的財富,這非常有效。」

國會議員安索菲·阿爾梅說:「我希望瑞典能夠實施《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我們正在商討中, 儘管目前還沒達成決議,但是我希望它能很快出台。因為對於人權的迫害,無論是哪裏犯的,都必須得到應有的懲罰。 」

人權迫害者將付出沉重代價

2016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全球馬格尼茨基法案》,將原來的馬格尼茨基法擴大到所有外國官員,根據法律規定,凡有以下行為者均可受到美國政府的制裁:

1. 對揭露政府官員不法行為或追求人權自由的人實施迫害,比如酷刑或虐待致死等。
2. 實施迫害行為的打手。
3. 負責或參與重大腐敗行為的政府官員或高級助理,包括為謀取私利而豪奪私人或公共資產、利用政府合同或自然資源的開採謀取私利、賄賂、或將腐敗所得的利益轉移到外國司法管轄區。
4. 為上述活動提供物質上或財務上的幫助、物質或技術支持,或提供商品及服務。

美國財政部長姆欽說:「財政部將凍結他們的資產,公開譴責他們犯下的惡行,他們將為其劣跡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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