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中共以代理人方式影響台灣民主憲政制度,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28日宣佈,提出「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草案規定,中共在台協力者若替中共介入台灣總統大選或公職人員選舉,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課新台幣200萬元至2,000萬元罰款,散播不實訊息最高可罰5,000萬。

為防止中共對台滲透持續擴大,時代力量近來接連提出三波法律修正案,第一波是「廣電三法」修正草案,明文禁止中共補助的個人、法人與企業,皆不得在台灣直接、間接經營或控制廣電媒體。

第二波是《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明定廣電媒體不得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若傳播中共危害台灣國安或民主體制的不實訊息,不僅將課予高額罰款,必要時能夠逕予廢止許可、註銷執照。

第三波則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文禁止台灣人替中共黨、政、軍透過廣告、政治游說來干擾台灣民主。

時代力量28日提出建立「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要求受中共指使的「在地協力者」進行登記申報、並上網供民眾查閱,同時也明文規定主管機關的調查權限,拒不登記、登記不實都將受罰,並禁止「在地協力者」不得進行游說或替候選人站台、印發文宣等宣傳,以防止中共透過各種手段滲透台灣民主。

中共在地協力者須揭露資訊 供社會檢視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黃國昌表示,本次「反滲透干預法」草案有三大關鍵要點。首先是明確點名中共為境外敵對勢力。第二是界定「滲透干預行為」,包括替境外敵對勢力做政治性宣傳、發展組織及招募成員、從事選罷公投、為影響選舉結果做出宣傳、 收購或併購具有敏感性科技,以及其它授權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事項。

第三則是定義「在地協力者」,如果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或合作,而從事「滲透干預行為」,這些人必須先作申報及揭露,包括組織、組織金流來源、活動內容,供社會大眾檢視,並要求主管機關完整揭露,如果未登記或申報不實,則會有法律責任,主管機關也有調查權限。

禁止在地協力者替中共游說 違者處刑責

黃國昌說,過去台灣對境外敵對勢力的在台代理人規範,主要散見於不同法律,為補足過去規範的不足,因此「反滲透干預法」草案中,不再對現行法已有規範的罪行重複規範,但規定若「在地協力者」依其它法律要被處罰款或刑罰,便要加倍處罰。

他強調,該法也明文禁止「在地協力者」游說、替境外影響力散佈不實訊息、在選舉中公開站台或印發文宣等政治活動,對這些明顯超越中華民國自由民主秩序所能容忍的範圍項目,將處以刑事責任。

據「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第14條規定,在地協力者若替境外敵對勢力散播不實訊息,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課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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