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撫順市朝鮮族法輪功學員金順女的家屬收到最高檢察院的回覆,告訴家屬控告材料已收到,現已發給遼寧省高等檢察院審查處理。
2018年9月金順女到社區開證明時遭劫持,被非法關押到看守所,僅十幾天就被迫害致昏迷不醒,於10月10日含冤離世。家屬到當地有關部門,要求就金順女之死進行調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相關部門互相推諉,不予理睬。
金順女,66歲,於2018年9月19日到撫順市順城區新華街道順大社區開證明,過程中告訴社區工作人員,法輪功修煉人是按「真、善、忍」的要求做人的好人。工作人員打電話給派出所,金順女被順城區新華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當天被非法關押到撫順市南溝看守所。
10月6日,警察電話通知家屬,金順女正在撫順市中醫院接受搶救,讓家屬趕快到醫院來。當家屬趕到醫院時,看見金順女已處於深度昏迷狀態。
警察(張坤)讓家屬簽字,並威脅說,如不簽字,金順女就會被重判;簽了,她就會被放回家。金順女的女兒見母親處於深度昏迷狀態,奄奄一息,救母心切,被迫簽了字。
警察走後,儘管醫生努力搶救金順女,但她一直沒能醒過來,於2018年10月10日早上4點4分,離開了人世。
非常健康的金順女,被關押在看守所十幾天後就突然離世,這對其家屬來說是無法接受的。家屬為其伸張正義,討還公道,向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未果,便聘請了一位律師為自己的親人伸冤。
律師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與有關責任部門溝通協商,並向撫順市檢察院遞交了立案調查申請,要求撫順市檢察院立案,調查這宗在被關押期間致死人命的事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但有關責任部門沒有任何回應。
無奈之下,金順女的家屬只能向遼寧省高等檢察院和最高檢察院提出控告和賠償申請。2019年2月20日,家屬收到最高檢察院的回覆,被告知,控告材料已收到,現已發給遼寧省高等檢察院審查處理。
她的家屬和律師希望遼寧省高等檢察院,能夠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按照《國家賠償法》對家屬給予國家賠償。
《憲法》第2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248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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