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自由學者聯盟近日發起「大專界反對特區政府修改引渡法例」。全文如下:

因應去年有港人在台涉嫌干犯謀殺,保安局最近就引渡逃犯法例建議兩項修訂,提出設立「一次性個案移交」機制,其適用範圍包括中國大陸。若修訂通過,日後只要被中國政府定性「犯罪」,身在香港者亦有機會被引渡到大陸受審。內地仍未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司法制度未能確保公平審訊,更不時出現隨意監禁、施虐、迫供、政治打壓、審訊不公和死刑等情況,故美國、加拿大、英國和澳洲均未與中國達成「引渡逃犯條例」。特區政府過去也因類似原因,未與中國政府達成「移交安排」。我們對政府建議非常憂慮,相關修訂將威脅任何身處香港人士的自由,原因如下:

1.根據現行《逃犯條例》,港府已可應中國以外任何與香港沒有引渡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的要求,作出一次過的個案移交安排,但條件是要經過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重把關。現時提出的修訂,卻剔除立法會的把關角色,並將單次移交的程序,擴展至中國大陸。

2. 雖然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曾表示,在修訂後的《逃犯條例》下,引渡機制不適用於涉及政治的案件,但翻查資料,從事不同職業的維權人士,皆被中國政府當局以非政治性質罪名拘捕。例如曾出售批評中共之書籍,最後被捉拿至中國的銅鑼灣書店股東桂民海,其官方公佈之罪名亦只是「交通肇事罪」。可見即使《逃犯條例》的建議修訂並不涉及政治罪名,中國政府可利用經濟犯罪之名,將在港境內的異見人士引渡。

3. 特區政府聲稱,被要求引渡的人士仍可依賴香港法院為其把關,但其所謂「關口」只是法院接納案件有足夠表面證供受審,舉證責任遠低於刑事定罪所要求標準(證明無合理疑點),而且香港法院沒有資源和管轄權去仔細檢視該些證供,只要大陸當局能向本港法院提供表面可信的刑事罪行證據,引渡請求便十分可能獲法院批准,香港法庭是沒有權質疑大陸的司法制度是否公平公正。縱使政治和宗教罪行不被納入移交範圍,只要包裝成法例所所包括的46項罪行,包括欺詐、偽造文件、逃稅、賄賂、走私、非法墮胎、賣淫等罪行,便可提出移交。

4. 若修訂最終通過,引渡請求若由中國政府提出,特區行政長官難免因承受巨壓而批核請求。日後特區政府將能夠拘捕任何身處香港的記者、評論員、政界、文教界或任何異見人士,或與中國關係欠佳的商界人士和海外訪客,並藉逃稅、經濟犯罪或其他控罪,將其移交到人權記錄差劣,且司法系統欠缺獨立透明的中國大陸。引渡的巨大恐懼將對香港公民社會造成寒蟬效應,破壞香港自由。

5. 內地法制劣跡斑斑,港府的修訂將大幅度削弱本地法律對人權的保障 - 日後不僅批評中國政府或與中國關係欠佳人士可被移交內地,「孟晚舟事件」亦可發生在任何人身上,即使途經香港轉機者都可被移交,後患無窮,衝擊香港航運樞紐地位,危害《美港政策法》或被取消。

將逃犯引渡到大陸的議題,於1980年代中英談判時已被討論。為保障港人自由,《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起草過程相當小心。放棄捍衛自由人權的決心,不僅會引起香港居民不必要的恐慌,更會令國際社會質疑香港能否繼續維持高度自治。《逃犯條例》修訂若獲通過,中共打壓異己的魔爪將極為容易由大陸延伸至香港。

我們強烈呼籲特區政府撤回修訂引渡法建議;倘若特區政府堅持通過修訂,所有在港人士的言論、出版、學術和其他自由,將受到空前威脅,一國兩制以及香港的繁榮穩定,亦將敲起喪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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