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旅順48歲的法輪功學員劉仁秋,於2017年12月被非法判刑十年,目前被非法關押在大連市監獄第五監區。監獄非法剝奪了他家人的探視權,致使他約半年多沒見到親人。
明慧網報道,其家人發現中共人員背後幾次非法偷偷提走屬於劉仁秋的個人私有錢款,他的40萬私有存款目前已所剩不多;劉仁秋的個人物品被抄走後,他網上的個人帳戶被非法凍結。
2016年6月28日,劉仁秋被一夥有備而來的特警在其租住房內綁架,刑警戴著拳擊手套猛擊劉仁秋的小腹部位和胸部。
當天,大連政法委策劃,採用手機監控、跟蹤、定位、蹲坑等手段,在大連地區各縣區同一時間統一行動,綁架了數十名法輪功學員,有很多人當天被放回,有的當月回家,最後還有數十人被非法開庭、判刑。這次的綁架被公安國保稱為「1614」大案。
2016年11月21日,劉仁秋、盛傑、谷樹春、金素月、王紅玉等九名法輪功學員被旅順檢察院非法起訴到旅順法院。
2017年1月17日至19日,九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庭審,辯護律師李紅秀、李長明及其他幾位律師出庭,依法進行無罪辯護。
律師指出,公訴人的指控事實不清,其證據既不確定也不充份。憲法明確規定,嚴格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及出版、集會自由。憲法第36條明確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且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中共《憲法》第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律師還指出,刑法規定只有因持有違禁品等物品才可能涉嫌違法,比如:槍枝、毒品等,沒有規定說持有含法輪功內容的資料也是違法的,更談不上要被審判起訴。
律師說,公訴人在法庭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涉嫌的罪名沒有關聯性:
主觀上,法輪功學員沒有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或意圖,只想強身健體,淨化心靈,與人為善,追求「真、善、忍」,且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犯罪意圖,更談不上是利用x教組織來破壞了。
客觀上,法輪功學員沒有實施過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而是行使憲法賦予的信仰及言論自由之權利。
劉仁秋、盛傑、谷樹春、王紅玉四名法輪功學員,被旅順法院兩次非法開完庭後,在2017年12月22日下冤判決書, 劉仁秋被冤判十年、罰款5萬元;盛傑七年半、罰款3萬元;王紅玉三年半、罰款3,000元;谷樹春二年。
劉仁秋、盛傑等法輪功學員向大連中級法院上訴。2018年3月中旬,大連市中級法院沒通知家屬,只問當事人是否「轉化」(指放棄修煉法輪功),但得知當事人拒絕「轉化」後,遂下達維持非法原判的通知書。劉仁秋於4月26日被劫持入獄。
有一段時間家人失去了劉仁秋的信息,不知道其去向,後來經打聽得知他目前一直被非法關押在大連市監獄第五監區遭受迫害,而監獄一直不讓家人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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