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可能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具有歷史性意義的一年,當開啟美國回歸《憲法》的「原旨主義」(Originalism)以及恢復司法謙抑之路後,高院審理的數個爭議性案件將為未來指明風向。
在大法官佈雷特·卡瓦諾(Brett Kavanaugh)頂替退休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Anthony Kennedy)後,高院保守派大法官在1936年以後首次成為多數。作為第五名保守派大法官,卡瓦諾入主高院標誌著美國未來幾十年將堅守回歸傳統價值的方向。
「更重要的是,這是美國幾代人第一次看到高院出現多數法官不同程度地相信——應根據《憲法》的原始含義來解釋《憲法》,而這可以讓美國的司法恢復司法謙抑(遜、讓)。」斯坦福法學院憲法中心非常駐學者、資深律師菲利普斯(James Phillips)日前撰文說。
幾十年來,自由主義者一直在推動高院的觀點以及與《憲法》文本相對立的解釋性說法。這種信奉法律現實主義(也稱活的憲法,認為對《憲法》的解釋應「與時俱進」)的運動仍是當今美國各大法學院的主要授課立場,同時也讓左派將法律認為僅僅是政治和權力的遊戲。
在這種影響下,法院擔心案件審理結果,而不是審理過程——確定法律含義並將其應用於案件事實的過程。「他們忘記了矇住眼睛的正義女神的信念,他們讓她睜大雙眼將勝利裁斷給偏好的一方。」菲利普斯批評法律現實主義帶來的危害。
菲利普斯認為,應根據美國的《憲法》原意,重塑法官角色,同時恢復《憲法》的原始意義,強調三權分立、限制國會及行政當局的權力;同時,撤銷之前的獨立檢察官判例,恢復行政權力盡歸總統的憲法事實。
法官的角色應該是甚麼樣?
菲利普斯說,當前總統奧巴馬表示,希望法官富有同情心時,這種改變法律的世界觀就出現了。「這是選擇性的同情,例如對少數族裔、工會和犯罪嫌疑人,但不適用於公司或警察。」他說。
而《憲法》本身對法官的要求並不是這樣。如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在他的提名聽證會上所說,法官就像裁判一樣——只是叫開球和罰球。換句話說,法官的工作是遵循正確的流程,而不是達成偏好的結果,結果該怎樣就怎樣才對。
上述兩種對法官扮演角色的不同願景也導致了截然不同的兩種解釋《憲法》方式。菲利普斯說,對把法官當作哲學家-國王的,他們認為法官可以行使與立法者相同的權力、隨意改變法律的內涵。因此,最高法院可以將自己的價值觀寫入《憲法》。
但對法官只能充當裁判員的這種觀點,他們認為,法院不可以制定法律。相反,法院只能確定哪些是法律頒佈時的含義,並將該法律的含義應用於手頭的案例。這種根據法律原始含義辨別《憲法》的方法論被稱為「原旨主義」(Originalism),在處理法規時被稱為「文本主義」(Textualism,指嚴格解釋)。
在某種形式上,這種判斷方式一直可追溯到美國立國初期。從《憲法》的角度來看,法官應堅持原旨主義,而非優先實施其偏好的政策做法。
為何法官要遵從《憲法》的原旨主義?
對這個問題,菲利普斯認為有很多理由,但最主要的有兩個。第一,原旨主義是法官行使《憲法》賦予他們的「司法權力」的唯一合法途徑。正如《憲法》之父亞歷山大·咸美頓(Alexander Hamilton)所警告的那樣,「法院……行使意志而不是審判,其後果是用他們的喜好代替立法機構」,這意味著司法權力被濫用,或者更準確地說,立法權被篡奪。
第二,允許法院將法律置於個人的慾望之下會削弱合眾國。修改《憲法》的權力只能留給人民——主權者,通過州憲法公約及各州的國會代表行使。
前總統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曾警告說,「如果政府對影響全體人民的重要問題政策要由最高法院不可撤銷的決定來穩固……那麼人民將不再是他們自己的主宰者,在某種程度上是政府被實際辭退、而權力落入『傑出』的法庭之手。」
菲利普斯認為,現在最高法院信奉原旨主義的大法官再次佔多數,這意味著他們可以開啟《憲法》恢復其原始含義的過程,同時將司法機構恢復到「最小危險」的位置,而這種恢復很可能始於2019年。
2019年最直接、也最有影響力的領域,就是最高法院將如何削減行政權。聯邦政府已經膨脹為非常龐大的規模、每年通過數以萬計的法規,而這些法規從未得到眾議院和參議院的批准,並由總統簽字。
在設計《憲法》時,美國的國父們清晰地知道,積斂權力可能導致暴政。為了防止這種情況,他們建立了三權分立的政府機制分散聯邦一級的權力。國父們還在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分散權力,麥迪遜稱之為人民自由的「雙重保障」。
不過,在經過兩百多年後,人們慢慢背離了《憲法》的設計初衷。前總統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曾提出了這樣的觀點,他認為這些《憲法》保護已經過時且效率低下。到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新政期間更甚,他將權力集中在聯邦機構中,避免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權分立。
2019年,最高法院至少可以通過三種方式收縮行政權。第一,禁止委代原則,限制國會及行政當局的權力、強調三權分立;第二,收回行政當局對模糊法律的解釋權;第三,撤銷之前對獨立檢察官的判決,恢復行政權力盡歸總統的《憲法》事實。這三條原則在高院都有對應要審理的案子。
「甘迪訴合眾國案」與禁止委代原則
首先,在「甘迪訴合眾國案」(Gundy v. United States)中,高院可以通過恢復「禁止委代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再次強調《憲法》的三權分立原則,尤其是國會與政府分支機構的分權問題。
該原則認為,聯邦政府的分支機構不能將其權力下放給另一個分支機構。國會不能授權任何機構代替它通過條例來約束公眾。
2006年,國會通過《性侵罪犯登記與通告法》(Sex Offenders 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Act),要求性侵罪犯在前往其它州時應到當地政府登記。
該法案對於法案生效後被判性侵犯罪人的登記事宜作出了詳盡的規定,但對於法案生效前被判性侵犯罪的人,卻授權司法部長對這些人是否、何時、何地登記等事宜有完全的決定權。
原告赫爾曼·甘迪在法案生效前的2005年被判性侵。2013年,他在前往紐約州時並未在紐約州政府登記,遂被判決有罪。甘迪上訴到最高法院,主張《性侵罪犯登記與通告法》對司法部長的授權違反了「禁止委代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
「禁止委代原則」是美國聯邦政府三權分立的一個體現。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將「所有立法權力」授予了國會,「禁止委代原則」規定國會不得將上述立法權力委代給行政機關行使。不過在實際操作中,行政分支的權力在美國歷史上呈現出越來越強的趨勢,國會將越來越多的權力委代給行政分支,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各種規章。
《清潔空氣法》授權美國國家環保局(EPA)管理能源產業,制定「減少排放的最佳方案」,並要求發電廠等污染源執行這些方案。環保方面的權力委代,在總統特朗普上任後漸漸地被廢除或削弱。
事實上,最高法院上一次運用「禁止委代原則」判決國會的法律違憲是1935年。
外界普遍認為,高院的新格局極有可能增加「甘迪訴合眾國案」的勝訴概率。而該判決結果將會影響美國政府的權力結構,亦決定總統特朗普的一些政策的走向,比如:強化給企業鬆綁、減少嚴苛的環保標準;但也可能給予國家安全名義加徵關稅的貿易政策設置障礙。
換句話說,自由派法官將密切關注特朗普政府的行政命令是否違反《憲法》,同時在其中扮演強力制衡的角色。如聯邦法官過去在旅行禁令、移民禁令等方面的強勢駁回總統行政令,這些案件最終可能都進入高院待審。
而對特朗普政府來說,高院的裁決結果既可能是一種權力制衡,也可能起到「鯰魚效應」——在壓力下催生前所未有的動力。
「凱碩訴退伍軍人局案」與應對模糊爭議
其次,高院可廢除聯邦法官自創法令解讀,禁止其對歧義法規、法令的解釋或遞延。法院的《憲法》角色是確定在爭議面前法律的含義是甚麼,不應推延給任何一方,特別是推延給不同政府部門解釋的權力。
最高法院正在審理的「凱碩訴退伍軍人局案」(Kisor v. Wilkie)或為高院奠定這一改變。該案是前海軍陸戰隊老兵凱碩(James Kisor)與退伍軍人管理局(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VA)針對戰後創傷賠償發生的爭議。
凱碩患有創傷性後遺症,退伍軍人局認為凱碩在2006年前提交的證據與法規中該術語的含義並不「相關」,儘管凱碩提供的病例報告證明他的後遺症是從1986年就開始的,但退伍軍人局仍拒絕為其提供這20年的賠償。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結論,認為該規定中「相關」的含義含糊不清,根據最高法院的先例Auer v.Robbins案(1997)裁決,允許行政機構對其自身模糊規則採取「適當的」解釋,裁定「相關」規定適用於退伍軍人局。
這種法令稱為Auer Deference,自此裁決後,許多法律行業人士認為該法令給予行政機關太多權力,將法院和法官具備的司法立法權「佔為己用」。許多行政機關藉此出台「模稜兩可」的法令法規,為求在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中保留最終的解釋權。
外界認為,高院在審理「凱碩訴退伍軍人局案」時,是否會廢除Auer Deference將是這宗案件的關鍵。高院將如何確定在爭議面前法律的含義,不將其推延給行政部門,無疑將再次把最高法院的法官們推到輿論焦點。
推翻獨立檢察官案裁決 恢復行政權歸總統的事實
上述兩條是削弱部份行政部門的權力,但同時菲利普斯也提出,高院應恢復所有行政權力歸屬於總統的《憲法》事實。「為了行使總統權力並看到法律被忠實執行,總統必須能夠監督所有在他手下工作的人。」他說。
國會試圖使一些聯邦機構不受總統的監督,讓總統不能撤下這些機構的主管或具備檢查這些機構行為的能力;這只會造成政治上的不負責,甚至可能造成流氓的行政派系,而這也不被《憲法》所允許。
菲利普斯表示,最高法院應該推翻過去的一些案件,例如獨立檢察官案件「莫里森訴奧爾森」(Morrison v. Olson),這些案件使得聯邦檢察官或機構專員可以免於白宮控制。
1988年的「莫里森訴奧爾森」案,最高法院以7-1的票數裁定1978年的國會通過的《政府倫理法》合憲,該法允許行政分支的司法部長推薦一名獨立檢察官,到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來調查甚至是起訴政府高官。
當時的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2016年去世)是唯一提反對意見的一位。他指出,國會通過的《政府倫理法》違反了《憲法》規定的三權分立原則。《憲法》已經賦予作為行政分支的總統「全部的行政權」,只有行政分支可以進行刑事調查。作為立法分支的國會再去建立一個獨立檢察官制度,將使行政分支變得支離破碎,擾亂了三權之間的平衡。斯卡利亞更把獨立檢察官比作「披著羊皮的狼」。
雖然斯卡利亞未能說服其他大法官,但高院最終給出的論理是:此法對總統的控制權,尚未「過份」剝奪。換言之,總統仍應保有控制檢察官體系的權力。
菲利普斯表示,《憲法》一經確立,無論書面和認同上都是美國的最高法律。「高等法院可以通過遵循《憲法》的原旨含義來恢復司法謙遜,直到人們選擇改變它為止。如果高院在2019年開始這一恢復過程,那對共和國來說將是非常好的一年。」他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設有九位大法官,且為終身制。當特朗普提名的候選人卡瓦諾作為第五名保守派大法官進入高院,已標誌著高院未來幾十年將堅守回歸傳統價值的方向,而強調三權分立的《憲法》原旨將是高院回歸傳統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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