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中共當局宣佈向世界貿易組織(世貿)追加控告美國對華採行的301關稅措施。中美貿易戰延伸到國際場域,從過去判例推論,中文媒體稱中共勝算大,恐言之過早。而中共採取報復措施或違反世貿規則。
中共告美國301調查緣起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去年8月按照特朗普總統指示,對中共在知識產權及創新科技領域的法規政策,依其《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規定展開調查。
今年4月3日,USTR根據301調查結果,公佈擬加徵25%關稅的500億美元中國商品清單,並徵求公眾意見。
中共隨即於4月4日宣佈,如果美國實施301關稅,將對等值的美國商品,包括大豆、波音飛機、汽車等實施25%報復性關稅。
當天,中共向世貿指控美國擬採行的301措施,違反了GATT 1994第1條、第2條及世貿《爭端解決諒解書》(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DSU)第23條,要求與美國進行磋商。
美國在4月13日回應中共,稱美國尚未採取301關稅,因此中共指控美國違反世貿的措施「並不存在」;雖然中共的指控不符合DSU的規定,但是仍願意與中方磋商,並希望中方能在磋商中說明,如何改善美國在301調查中發現其所採取的不公平貿易措施,及其擬對等值美國商品加徵關稅的合法依據。
7月6日,在美國對340億美元中國商品實施301關稅後,中共當局說已向世貿提出追加起訴。
世貿有關美國301條的判例
部份中文媒體報道,按照過去世貿有關美國301條的判例,中共此次控告美國勝算大。在此有必要簡要回顧世貿過去的判例。
歐盟於1998年11月25日向世貿控告美國運用301條款單方面制裁他國,違反世貿相關規則。當時的爭端解決小組(panel)認定摘要如下。
一、美國301條款違反世貿爭端解決瞭解書(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第23.2條「禁止各會員單方決定他國是否違反世貿協定之要求、以及各會員不可做成與世貿不一致之認定」。
二、美國國內執行世貿協定義務之國內法(即《烏拉圭回合執行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URAA)的「行政措施聲明」(Statements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SAA),以及國會行動行政聲明,均要求USTR應「有裁量權作成不違反世貿裁定」之決定。
三、基於上述兩項理由,小組認定美國301條並未違反世貿規定。
小組的認定對美國在執行301條構成一定程度的拘束,其雖未宣告美國301條違法,但是美國不能逕自認定他國法規或作法是否「違反世貿規則」,並且在未經世貿裁決前,片面實施貿易制裁。
中共告美勝算大?恐言之過早
根據小組的認定,中文媒體報道引述部份專家的話說,中共告贏美國的機率大。
然而,仔細推敲上述世貿爭端解決小組的裁定,難以論斷中共能否告贏,因為如果世貿會員國的不公貿易行為「不屬於世貿規則涵蓋範疇的議題」,美國仍可運用301條,逕行單方面認定及採取制裁措施。
從USTR去年8月公告展開調查的內容來看,USTR似已料到中共會向世貿提出控告。
USTR引用《1974年貿易法》第301(b)(1)條作為展開調查的依據,即「他國法律、政策與實際作為有所謂不合理歧視性作為,對美國商業產生限制或額外負擔」,調查重點為中共一系列竊取知識產權作為,包括強迫美國公司交出商業機密以換取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的機會,迫使美國企業以不合理的條件在大陸授權其技術,利用國家資本購買美國技術,以及直接採取盜竊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USTR自展開調查到決定對華商品實施懲罰性關稅,都未提及中共竊取知識產權「違反世貿規則」,僅指稱中共該等不合理歧視作為,對美國商業構成巨大傷害。這意味著USTR已將這項調查案,定位為「不在世貿協定義務範圍」的爭議。
中共逕採報復措施或亦違反世貿規則
中共在控告文件中,指控美國違反DSU第23條。
DSU第23.2(a)條規定,世貿會員不能單方逕自決定他國是否違反世貿協定,必須付諸世貿爭端解決機制予以認定,並且在得到最終裁定前,不能採取單方面制裁措施。
依此規定,中共若認為美國的301關稅違反世貿規則,應循世貿爭端解決機制,並且在得到最終裁定結論前,不能採取報復措施。
然而,7月6日,中共同時採取報復措施及向世貿追加控告美國,此舉恐已違反其指控美國的DSU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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