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權於一九九七年回歸中國,至今超過二十年,香港市民日漸認識到中共對特區「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已煙消雲散,自由、平等、人權這些人類共同的普世價值已日漸萎縮。而港人深深感到憂慮的,是法治精神也逐漸被侵蝕,中共和特區政府率先違法,連《基本法》賦予港人種種權利也置之不顧,把法治變成人治的例子比比皆是。
中共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8月31日作出了三項決定,限制港人參選特首、剝奪大部份港人投票選特首的權利,明顯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訂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清楚說明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共港府摧毀法治釀抗爭
正正是因為這違法違憲的「八三一決定」,令港人不得不站出來反抗,數十萬市民和平遊行、集會,要求撤回「八三一決定」,特區政府虛與委蛇,不聽民意,只聽命中共領導人,堅持褫奪港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很明顯,中共一錘定音的「八三一決定」所提出的特首提名程序也是違反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包括自決和自由與公平選舉權利。其中,第25(b)條列明:「凡屬公民,無分第2條所列之任何區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而按《基本法》規定,香港是透過法律實施此公約。
中共和特區政府狼狽為奸摧毀法治精神,引發了波瀾壯闊的「雨傘運動」。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持續了七十九天的「佔領行動」,數以百萬計的市民參與種種活動,聲嘶力竭的吶喊,「我要真普選」的訴求堅持不渝。
違《基本法》舉措愈加猖獗
中共和特區政府違反《基本法》的舉措越來越猖獗。於二零一六年的立法會選舉訂下「確認書」,設下關卡篩走參選人,完全以「人治」方式為所欲為,毫無準則行事,有肯簽「確認書」的參選人也被強行剝奪參選資格,不簽的也可以入閘,全部由「選舉主任」說了算。可笑的是這些「選舉主任」本是政治中立的公務員,不應擁有這權力,當然是背後的勢力在操控,無法無天的在決定誰可誰不可參選。
更肆無忌憚的違反《基本法》行徑陸續有來,特區政府不單篩走「不合意」的參選人,還粗暴否定選民的選票,把已在選舉勝出進入議會的議員趕出立法會,借宣誓小風波上綱上線,中共配合醜行,又以人大釋法,其實是僭建《基本法》,訂下了荒誕不經的條文,目的就是要把民主派的議員趕盡殺絕。其實《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已訂定,只有七種情況,立法會議員才會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二)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三)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五)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七)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現今是於這七項情況另加規限,趕走議員,把選民的選票宣告無效,「人治」凌駕「法治」,毫無疑問。
違反《基本法》的最近例子,發生於篩走議員後需要補選的過程。爭取民主的港人當然不能就此罷休,繼續參選。特區政府又故技重施,選舉主任又任意妄為,取消數位參選人資格,原來參選人簽了擁護《基本法》的確認書也被取消資格,只因為曾高舉「自決自治」的旗幟。
人權惡化 投資者焉能不憂
《基本法》第二條寫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甚麼時候「自決自治」也違反《基本法》?誣指參選人「鼓吹港獨或自治」,並稱「地方自治」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特首,是否沒看清楚《基本法》第二條?是否忘記了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二)承諾的「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取消參選人資格的荒唐行徑已引發國際注目,歐盟高調批評,指特區政府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損害香港作為自由與開放社會的聲譽」,國際投資者又焉能不擔憂香港很快成為中國內地城市一般,《基本法》第五條訂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成為泡影,趕忙撤資另謀出路?
「人治」在不同範疇擴散
特區政府不斷閹割香港的自治權,行政局、立法會已相繼淪陷,已經盡被保皇親共派操控,隨著中共笛子起舞。而司法制度也岌岌可危,若中共肆意以人大釋法凌駕本地的獨立司法,特區法治隨時崩潰。其實「人治」已在不同範疇擴散,最近新上任的律政司知法犯法的僭建風波,疑似詐騙銀行按揭的違法行為居然也被「包容」,保皇派對權貴包容、對民主派「殺無赦」的雙重標準,再一次破壞《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訂定。
中共違法違憲的例子不勝枚舉,只要看看內地人權盡喪的情景、讀讀中共憲法,便知實況,不贅。近年來中共領導人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已令特區步入人治凌駕法治的不歸路,中共領導人要「牢牢掌控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指日可待。(小標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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