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的要件訂定為「持續性或牟利性」,未來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如果再鬧事都將適用,未來紅色、黑色政黨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立委王定宇表示,中共操控台灣黑幫份子介入各種陳抗活動,已經嚴重擾亂台灣社會治安,甚至危害國家安全,修法補漏洞是有必要的。
台灣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適用於合法化、公司化的幫派、詐騙集團,法務部提案為「持續性、牟利性」,人權團體則認為應改為「持續性及牟利性」,但有鑒於統促黨、愛國同心會多次擾亂台灣社會秩序,且難以證明該組織具有「牟利性」,立委王定宇、林俊憲、許淑華等人相繼提出將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
三讀通過後,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犯罪組織為限,未來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只要鬧事都適用,就算有人自稱其為幫眾,亦能適用;同時,為了保護證人,新增「視訊條款」,讓證人或檢舉人可透過網路作證,境外人士則能前往我駐外館處,藉由視訊作證。
王定宇強調,中共長期在幕後操控台灣黑幫份子,不僅介入各種陳抗活動,也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國家安全,然而現行規定構成要件過於嚴苛,不利於司法檢調偵辦組織犯罪,因此提案修法。
立委林俊憲則認為,現行條例須符合持續性及牟利性,但組織犯罪並非一定有牟利性質,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並有效防治組織犯罪,必須修法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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