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七名警務人員涉嫌毆打曾健超案,昨日區域法院裁定七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即時還押。其中陳少丹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同樣罪成。法官聽取各被告求情後押後至周五判刑。

7名警務人員涉嫌在14年10月15日,在金鐘添馬公園變電站,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被告警務人員依序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觀塘區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觀塘區反黑組警長白榮斌、觀塘區反黑組警員劉興沛、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員陳少丹、九龍城區刑事偵緝警員關嘉豪,及觀塘區反黑組警員黃偉豪。7人昨晨一起抵達法庭。

法官杜大衛頒佈超過220頁判詞,法庭信納所有錄像、照片和閉路電視片段是真實,準確反映當時發生的事。法庭翻看當日所有錄影、新聞片段以及相多次,透過他們的特徵在片段中認出各被告。

法庭相信當事人曾健超證供可靠,他當日在金鐘龍和道,因為向警察淋液體而被其他警員拘捕。之後六名被告將曾以面向下的方式,抬到添馬公園變電站(即俗稱的「暗角」),並將曾擲在地上後施擊。第7被告黃偉豪在該處與6人會合。

判詞指,第三被告白榮斌曾用警棍捅曾健超、並踩他及踢他。第四至第七被告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黃偉豪就用腳踢他。雖然第一被告黃祖成和第二被告劉卓毅,沒有參與襲擊,但是身為上司的他們只站在一旁沒有干預。法官認為,每名警務人員都有責任停止其他人犯法,即使警務同僚犯法亦一樣。認為二人等於有意圖、實際鼓勵及支持同僚襲擊曾健超,令曾健超身體受非法暴力。

判詞又指,法庭不相信曾健超的傷勢是嚴重身體傷害,裁定7名被告原先面對可以判終身監禁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曾的傷勢,部份由火鳳凰警棍造成,足以構成身體傷害,裁定罪名較輕的交替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最高刑罰判監三年。陳少丹另外被控在中區警署內掌摑曾健超面部兩次,普通襲擊罪罪成。

法官宣佈判決後休庭,中午再開庭,由各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法官押後至周五判刑,7人即時還押,傍晚由囚車載走。

民團冀判決彰顯公義

當事人的曾健超昨日並無到庭,他回應判決時表示,心情仍未放鬆,待法官星期五判刑後再作回應。曾健超早前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名成立,判監五星期。現正保釋等候上訴。

一直關注案件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表示,案件拖了很久,裁決來得很遲,但最終彰顯了公義,相信有助挽回市民對司法的信心。但他強調是梁振英和西環將警察作為磨心,造成警察和市民對立。

民間人權陣線指,七警案歷時兩年多,法院終裁決全部被告罪成,判決合理,彰顯司法公義。不過重申,七警案僅是反映雨傘運動期間警方濫用暴力的冰山一角,最廣為人知的朱經緯毆打途人事件,經過八百多天,朱氏至今仍逍遙法外。民陣強烈譴責即將卸任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仍未就此事向朱氏提出刑事訴訟,與覆核議員資格的行動力成強烈對比。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則認為法庭的裁決是獨立和公正,證明襲擊曾健超的指控屬實,又指7名被告需要即時還押,反映即使警員執行職務時濫權,法庭亦不會姑息,亦是對前線警員一個警示。他認為警方必需就今次裁決改善警員的操守,檢討執勤指引,確保不會再有這些有組織的濫權事件發生。

警察員佐級協會則對有同事被定罪感到遺憾,稱會盡一切能力協助有關警員,但由於被告可能會上訴,不方便作出太多回應。警務督察協會亦指尊重法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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