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陸推出《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簡稱《方案》),並強調這是重大的政治改革。多名專家表示,這不是監察部門簡單升格的問題,由人大產生監察委員會,這個反腐機構監督對象將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文,要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進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且中南海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進行指導、協調,而試點的三地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並由地方一把手任組長。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並表示這是反腐敗工作機構,將和紀委合署辦公。
北京青年報的微信公號「政知局」採訪了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他認為,方案中提到的「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很關鍵,很有可能是把現有的監督力量整合進來,可能包括審計和反貪的力量。各試點地方的監察部門會取消,由新設立的監察委員會來行使國家監察的職能。而職能的優化和反腐敗力量的加強,是此次試點工作最核心的地方。
他認為,目前監察機關的監察對像不包括人大、政協、檢察院、法院,而這次試點全覆蓋是要包括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在公職機關工作的人員。
時事評論員石實也向大紀元記者表示,此次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核心內容是由人大產生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委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新體制和舊的紀委和監察部(廳)合署辦公機製的最顯著區別,即監察機關將全面升格,而監察機關和紀委的高層任職更大程度重合,且監察委員會負責人很可能就是由同級紀委書記兼任。
他進一步分析,要建立統一的綜合性的「反腐敗工作機構」,還意味著更多資源將被整合到紀檢監察的體系。典型的如原隸屬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反瀆職偵查等部門,都將劃入監察體系,形成真正的「大監察」格局,這樣的「反腐敗工作機構」從某種程度上近似「廉政公署」,但在憲制體系下的地位要高得多。
他引申到原先的國安委說:「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一度被視為憲制調整的先導信號。但最後,國家層面的國家安全委員會並未成立,國安委隸屬中共中央,作為一個議事協調機構存在,並未能破局,因此吹響調整蘇聯式憲制號角的,不是國安委,而是監察委。」
他還認為,《方案》呼應了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中的一個提法:「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這是官方首次將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四者併列。而在中國《憲法》中,既無「監察機關」的提法,也沒有「司法機關」的提法,「這意味著,由權力機關及立法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機關(政府)、審判機關(法院)、檢察機關(檢察院)等形成了中國權力分割體系,即將迎來重大調整。」
早在今年7月中旬,中共黨校機關刊物《學習時報》刊文《通過修法完善國家監察體制》稱,面對現在依然嚴峻複雜的反腐敗形勢,1997年制定、2010年修訂的《行政監察法》,已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亟待全面修訂。現行的《行政監察法》存在多個方面的問題:監察機關定位不準、監察對象範圍過窄、監察機關的獨立性保障不夠、監察手段有限、監督程序不夠完善。
當時文章就明確表示,《行政監察法》更名為《國家監察法》。中央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對中央所有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進行監察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國家主席提名;將檢察機關的反貪局機構和審計機關併入國家監察機關;繼續實行中紀委與國家監察機關合署辦公,改革紀檢監察領導體制,國家監察機關實行垂直領導體制;擴大監察對象,實現監察全覆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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