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連日審議《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草案提出修訂《監獄規則》,某囚犯如因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其不能獲得減刑,而且不論相關囚犯的刑罰是有關條款生效前或後判處的,有關決定每年覆核一次。

《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提出,某囚犯如因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其不能獲得減刑。資料圖片。(宋碧龍/大紀元)
《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提出,某囚犯如因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其不能獲得減刑。資料圖片。(宋碧龍/大紀元)

有議員關注條文的寫法是否代表有追溯力,以及有關囚犯會否有陳詞機會及設上訴機制,「他想著行為良好,明天可以釋放,但今天條例通過,他又要坐(監)久一點」。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指,無追溯力原則通常適用於刑事罪行,減刑非刑事罪行而是行政安排。她又解釋,減刑的機制是囚犯需至少完成三分之二刑期,「判3年起碼都要坐2年」,當囚犯符合條件後,才會決定會否提早釋放,「那個時間點如果條例生效,就沒有追溯力問題,若此前已經決定放他,他已經被釋放,條例才生效,當然不能叫他回來再坐監」。

蕭敏鏇又稱,在囚者可隨時向懲教署申訴,無既定機制,「他坐(監)的時間有甚麼要發表的,隨時同懲教署提出」,要視乎懲教署內部程序和安排。至於上訴機制方面,蕭敏鏇稱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可被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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