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指在租用將軍澳工業邨開設《蘋果日報》期間,讓其名下顧問公司力高在蘋果大樓內營運,但未有向地主科技園公司申報,2022年被裁定「欺詐」罪成,遭重判其監禁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不得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同案被告壹傳媒行政總裁黃偉強被判刑1年9個月,二人均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至8月22日聆訊,性質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預計需時2天。

二人在2022年10月,被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裁定「欺詐」罪成。控罪指,黎智英與時任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向科技園公司隱瞞,並非按於1999年5月25日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所訂租契的情況下,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此為黎的第二項欺詐控罪。

黎智英被加控多一項欺詐罪(黎的第一項控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1995年10月24日科技園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後稱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所訂的租契協議,及1995年5月25日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所訂租契,使用或曾經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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