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名民主派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8個月至18個月,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資料圖片。(孫青天/大紀元)
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名民主派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8個月至18個月,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資料圖片。(孫青天/大紀元)

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名民主派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8個月至18個月,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原判。

案件今早(14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10時宣判。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立法會前議員吳靄儀都有到庭旁聽,仍然還柙的李卓人及何俊仁則在犯人欄內聽取判決,未見其他被告出席聆訊。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今日到庭旁聽。(宋碧龍/大紀元)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今日到庭旁聽。(宋碧龍/大紀元)

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今日到庭旁聽。(宋碧龍/大紀元)
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今日到庭旁聽。(宋碧龍/大紀元)

7人分別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立法會前議員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上訴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4人刑期縮短3至6個月,即分別獲減刑至9個月、6個月、12個月及5個月;而七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則維持原判,4人的判刑上訴則被駁回。

判詞指,即使被告站在遊行隊伍隊頭,也不一定是組織者或者協助組織遊行,是不現實或合適的證據;亦不認同如上訴人沒有到場拉起橫幅,遊行就不可能形成,因此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但上訴人一定知道遊行是未經授權,因而七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則維持原判。

吳靄儀離開法院回應傳媒時表示,會跟代表律師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8.18」流水式集會案2021年4月宣判,9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處黎智英、李卓人監禁12個月;吳靄儀、何俊仁、梁耀忠及李柱銘,各判緩刑1年或2年。梁國雄最重,判監18個月;何秀蘭判監8個月;區諾軒則判監10個月。區諾軒及梁耀忠並無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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