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港府首次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起大批市民抗議。一名當時16歲的麥姓男生被指在反對《禁蒙面法》抗議期間,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行人天橋的警員,原審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其後上訴獲高院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再提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25日)裁定律政司勝訴,恢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將男生判入勞教中心。

案情指,2019年10月7日黃大仙新光中心外,被告麥永華(16歲)以電筒照射警員,連同他人非法集結。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判被告有罪,高院法官張慧玲則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張慧玲認為,考慮現場環境證據,認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有其它可能性,例如被告只是貪玩才接過電筒照向警方。

終審法院法官林文瀚今頒布判詞表示,張慧玲的裁決錯誤採用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是偏袒被告,認為就算被告與其他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有不同意圖,都並非必要元素。終院認為,被告從另一人手上接過電筒照射警員的行為已經構成參與非法集結,而其作出該等行為的意圖構成參與意圖。

案件編號:FACC6/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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