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8日晚上,市民於大埔超級城悼念周梓樂,3名時任區議員、1名議員助理和一名攝影師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攝影師蔡健瑜被判囚3個月,今年3月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但律政司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法官今日(29日)聽畢雙方陳辭,押後裁決,蔡健瑜獲准繼續以現金1萬元保釋,不准離港及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原審5名被告分別為連桷璋(31歲,區議員)、姚鈞豪(22歲,區議員)、蘇揚浚(22歲,議員助理)、文念志(29歲,區議員)及蔡健瑜(36歲,攝影師)。他們被指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邦路近大埔超級城B區及C區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姚鈞豪涉嫌管有一部無線對講機,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其中蔡健瑜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監3個月,他其後申請上訴。今年3月,高院法官黃崇厚裁定蔡健瑜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決定,其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

終審法院今日(29日)開庭審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律政司一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答辯人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崔浩泉代表。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宣稱,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錯誤應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而裁定蔡健瑜上訴得直。他續指,終院去年裁定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予以懲處,刑罰亦可與主犯一樣。

張卓勤成,蔡健瑜當時不斷以近鏡拍攝便衣警員、構成滋擾,認為蔡健瑜明知道現場有非法集結仍跟隨,所以合理地推論蔡健瑜的行為在案發時觸發其他路人的反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合理地害怕,符合非法集結元素,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

答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反駁指,高院法官在處理上訴案件時,已仔細分析所有證供,認為蔡健瑜的拍攝針對警員並非毫無理據,但不認為證據足以證明蔡健瑜具參與意圖。蔡維邦強調,高等法院法官並非認為蔡健瑜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的可能性,但認為案件仍有很大疑點,在定罪不穩妥下,裁定蔡健瑜上訴得直。

首席法官張舉能向律政司提問,怎樣區分攝影師是無辜或單純為媒體工作,抑或與其他集結人士有相同意圖;攝影師必然知道現場情況,但目的只是紀錄,質疑是否都要受罰。

律政司回答指,真正的新聞從業員的行為,與有集結意圖人士有分別,但需視乎情況而定;如果超越底線的話,法律就需要干預。律政司又稱,本案中的便衣警員受到騷擾,不想被追拍,但被告明知道會導致甚麼後果仍繼續拍攝。

終院法官聽畢雙方陳辭,押後裁決,蔡健瑜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FACC 3/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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