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送中期間,港府首次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起大批抗爭者抗議。一名案發時16歲的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行人天橋的警員,原審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不服上訴獲高院裁定得直。律政司提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23日)開庭審理,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擇日頒布裁決,男生續准保釋。

申請人為律政司長,答辯人麥永華(案發時16歲)。麥永華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與另一名男子非法集結。

律政司爭議麥不只一次用電筒照向警方,認為是有意為之,反映他一同參與「非法集結」;答辯方則質疑律政司僅依賴男生僅1至2分鐘的行為「武斷」,忽略整體環境。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首先陳辭,稱根據現場片段可見,麥永華身旁的兩人,向警員照射電筒光和雷射光,當時光線充足,而麥曾從另一名杜姓男子手中接過電筒,再照向警方,認為麥並非對另外兩人的行為沒有認知。

答辯人一方指,高院法官張慧玲已考慮現場環境證據,認為男生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有其它可能性,例如男生只是貪玩而用電筒照向警方。吳加悅則指麥不只一次用電筒照向警方,又指麥在上訴時沒有出庭作供,認為法官沒有基礎作出此裁定。

答辯方質疑,律政司一方僅依賴答辯人在約1分鐘內的行為,便「武斷(arbitrary)」地總結他有罪,忽略整體情况。他重申,麥永華除了這1分鐘的行為外一直獨自行事,即使他干犯了非法集結中的訂明行為,即使用電筒,但他並沒有意圖與3人或以上一同集結。

案件編號:FACC6/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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