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意外條例》規定,若某人因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導致死者死亡,死者的受養人可向該人提出索償訴訟,可申索項目包括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律政司司長昨日向立法會作出預告,計劃於5月3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致命意外條例》動議決議,把裁定給予親屬喪亡之痛損害賠償法定款額由231,000元增加至242,500元,增幅約5%。

《致命意外條例》於1986年制定,自制定以來,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曾在1991年、1997年、2018年及2020年調整。現時款額訂為231,000元,將修訂為242,500元。

律政司解釋,已把這次雙年檢討的結果和政府以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為參考的擬議調整款額,通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保險業聯會。

政府稱,相關建議對政府的財政影響相對輕微。另外,在適當時候將會就全面檢討如何釐訂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的建議另行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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