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被控煽動案近日開審,國安處警員作供時透露,有約300張《立場新聞》網站截圖未交出,此前控方亦在開審時突然呈上3篇文章作為證據。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控方「突襲」以及延遲披露未被使用的資料,有違公平審訊的原則,去到極端情況,可以引致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已停運的網媒《立場新聞》兩名前高層及其所屬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昨日(4日)繼續審訊。負責截取《立場新聞》網頁及社交網站的警方國安處警員繼續作供,但是在辯方盤問下,國安處警員透露有約300張《立場新聞》網站截圖未交出,辯方指應提供「沒被採用的材料」,要求控方解釋;但是控方則聲稱是警方後來接手案件的主管不知情,又指控方都是昨晚才知道。

辯方:控方沒有披露「未被使用的材料」損害很大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根據《刑事檢控守則》,未被使用的材料亦須交予辯方,形容是「好基本的事」。她又指,《立場新聞》停運後警方檢取所有資料,即使有其它新聞現時亦無法呈堂,認為警方沒有披露上述300篇文章對辯方損害很大。

法律界人士:「未被使用的材料」有利辯方打贏官司很常見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本報訪問時,直言從原則上,控方的律師有責任叫警方給出所有證據材料。他說,案件審訊中有「未被使用材料的列表」,辯方有需要時可以索取相關資料,因為在「未被使用材料」(unused materials)中「很多時有對辯方有利的東西」,甚至使辯方打贏官司的情況很常發生。

他解釋,調查案件時會獲得很多證據,控方會選取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舉證檢控;但是控方的責任不是要成功檢控,大前提是檢控人員必須公正客觀地協助法庭找出真相,這點在律政司的《檢控守則》中亦有載列。

「未被使用材料」可挑戰證人誠信

該法律界人士續指,該些「未被使用材料」可能削弱控方案情,甚至有利辯方,亦能夠影響證人的可信度,提供的目的,就是要達到客觀公正地秉行公義,而非尋求定罪。他舉例,在處理證物方面,控方證人例如警員,如果有遺失證物的前科,辯方即可挑戰其可靠性。這也是《檢控守則》12.3條列明,控方須披露的材料包括「控方證人的已知並可能合理地影響其誠信的有損信譽行為(包括紀律處分紀錄)」的原因。

另外,司法機構的《實務指示》「原訟法庭的刑事訴訟程序」中,亦有說明「控方持續負有披露的責任,並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辯方披露任何當時控方所知及備有而不使用的資料」。

在《實務指示》「區域法院的刑事法律程序」中,亦有列明「送達第一套文件冊時,控方亦應同時送達一張表格,述明控方是否有一些未經使用的資料,並列明如要閱覽這些資料時,辯方可聯絡誰人,聯絡電話是甚麼,地址在哪裏」。

控方「偷襲」非首次

余若薇昨在庭上亦表示,需時研究新增的警員供詞和300多篇文章,並向被告索取指示,擔心會延誤審訊。她又指本案罪最高刑罰是2年,但兩名被告由去年12月至今已還押近一年「無人希望還押時間超過監禁時間」。

同類情況並非首次。此案上月31日開審時,控方再呈上3篇文章作為證據。當時余若薇指原本負責案件的法官謝沈智慧已表示控方只依賴17篇文章,形容控方是「偷襲」。現負責此案的《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最後指示3篇文章可以在回應辯方證供時傳召。據悉,3篇文章是《立場新聞》有關「智慧監獄系列」的報道。

確定依賴的證據數目基於普通法原則

該法律界人士向本報指,在案件開審前,控辯雙方會進行審前覆核或案件管理聆訊,控方要講明會傳召證人和證據多少,控辯雙方釐清需要或不用爭辯的事項,不可「突襲」辯方。法庭在得知案件的證人和證據數量後,亦可審視案件的審訊時間。

基於普通法「無罪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不需要自證清白,被告視乎控方證據強弱,決定認罪與否及辯護方向。

控辯雙方會進行審前覆核或案件管理聆訊,控方要講明會傳召證人和證據多少,控辯雙方釐清需要或不用爭辯的事項,法庭在得知案件的證人和證據數量後,亦可審視案件的審訊時間。

他補充,以是此次案件為例,控方突然稱有約300張《立場新聞》網站截圖,並無交出作證物,辯方有機會就300份證據詢問相關證人,令審訊時間加長。

法律界人士:「突襲」對被告不公平 不可以接受

至於控方在審訊時提交其他新的證據,可否接受?該法律界人士稱,「突襲」是非常不理想的做法,「當然不可以接受」。他說,檢控的機構用政府的資源找很多證據出來,辯方的資源只是用錢自行找律師,「有A證據就為A辯護,有B證據就為B辯護」,突然有其他證據「突擊」,對被告不公平。

他補充,如果控方證據強,被告一開始選擇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例如在審訊期間,若控方在中途方提出關鍵證據,令被告立即認為要認罪,量刑方面會較難處理。

這樣的情況會產生多種問題,例如要安排給回被告就如當初已經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以及有關抗辯所引致的律師費是否要由控方給?

或致永久終止聆訊

另外,因情況使辯方無公平審訊,案件亦可能要押後,待辯方審視證據,有機會要重新答辯,即「trial de novo」(審訊無效)重審。他並指,「late disclosure(延遲披露)去到最極端,可以引致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無得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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