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取得政治庇護,當然要先有成為政治犯人的身份,本欄討論過逃到台灣的旺角事件少女李倩怡,現在又多了一個據說是留在英國的黃台仰。大家關注的要點,是他們是不是政治犯人?因為是政治犯人才可以得到庇護,不被引渡回港。

緊接的問題,是甚麼人才是政治犯?社運界除了13+3人之外列了長長的一張名單,其實是自說自話,了無意義。筆者也可以因為寫了這許多文章而自稱政治犯人,同樣了無意義。現實是當一人因政治理由逃命要求別國接受之時,他是否在法律上被介定為一個政治犯人,才有現實的意義。

可惜,筆者也不能為大家提供一個意義,也許說一個普世的定義,因為何謂政治犯,所有國家在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定義。政治本來就要看氣候的。

歐洲議會在2012年的會員大會為政治犯下了定義,也可作為參考;或因囚禁是基於思想良心宗教言論等自由,那麼燒國旗噓國歌被囚嚇者都是政治犯了。囚禁的長度與控罪不成比例,那麼掟塊石頭沒有傷人要坐監數年一定是政治犯了。囚禁是不公平審訊,以及跟政府當局的政治動機相關,這就難怪連貪財被控脫罪的政客也出現在名單之上,這定義過寬,不見得所有國家依從。

在國際公約之內,重要的文書之中,是找不到有權威性的定義。另一重要原因,是引渡與否各國都認為是主權範圍之內的事。因而如何介定關鍵性的政治犯定義,自應由各國依一己的國情甚而是政治氣候作出決定,不易接受一個跨國性國際法上的定義,而是經國內立法,以符合自身國家利益為實踐,更會抗拒要求引渡國家的壓力。

沒有定義之餘,一些原則還是有的,如從保護人權的立場作出發,自應從寬,從反恐、反國際跨國犯罪的角度則要從嚴。又若請求庇護者來自不民主國家,就應從寬,來自民主法治進步地區的申請者,自應較難批核。

各國政府基於邦交利益,例如英國政府可能屈服於中共的壓力,不批黃台仰的申請,但這時國內的民意與法庭的干預會有制衡作用。有趣的是,英國人視台仰來自香港或是中國的人,於是是否批准政治庇護立場上可以大有分別。不過隨一國兩制在外國人心中地位日漸下降,來自中國或是香港的政治避難者,差別恐怕越來越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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